大城公司与小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大城公司应于2002年3月1日交货,小龙公司应于同年3月7日付款。2月底,大城公司发现小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小龙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大城公司于3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大城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小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大城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小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C.大城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大城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

题目

大城公司与小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大城公司应于2002年3月1日交货,小龙公司应于同年3月7日付款。2月底,大城公司发现小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小龙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大城公司于3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大城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小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大城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小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大城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大城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小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相似考题
更多“大城公司与小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大城公司应于2002年3月1日交货,小龙公司应于同年3月7 ”相关问题
  • 第1题:

    天麟公司与海鑫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约定,天麟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交付101型机床5台,海鑫公司应于同年6月7日支付货款302万元。但是到了4月底,天麟公司发现海鑫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有许多的货款都已经无法支付,到6月以后肯定也无法支付货款给自己,遂提出中止合同,但海鑫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天麟公司于5月15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B.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海鑫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天麟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海鑫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天麟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天麟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E.天麟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海鑫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E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3月份签订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同年7月1日交货。同年5月。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因原木紧缺将不能履行该合同。乙公司遂于同年6月1日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
    B.乙公司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追究甲公司缔约过失责任
    C.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并追究甲公司缔约过失责任
    D.合同有效,但乙公司至7月1日才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
    (1)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合同有效,甲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依据合同法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A.乙公司并未违约,因为未到履行期限

    B.甲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C.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只有等到乙公司实际违约时,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本题考核点是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题中,该批货物的承运人是乙公司。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富赔偿责任。

  • 第4题:

    甲供货商与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规定甲应于2014年12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同年12月7日付款。11月底,甲供货商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而且有确切证据,于是提出中止合同,但乙公司不同意。根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供货商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B.甲供货商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供货商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供货商应按合同约定交货,若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而且甲供货商有确切证据,因此甲供货商可以中止履行债务,不按合同约定交货。该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知,若乙公司提供了担保,那么甲供货商应恢复履行债务。因此,A项正确。

  • 第5题:

    天麟公司与海鑫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约定,天麟公司应于2018年5月15日交付101型机床5台,海鑫公司应于同年6月7日支付货款302万元。但是到了4月底,天麟公司发现海鑫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有许多的货款都已经无法支付,到6月以后肯定也无法支付货款给自己,遂提出中止合同,但海鑫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天麟公司于5月15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B.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海鑫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天麟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海鑫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天麟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天麟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E.天麟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海鑫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B,E
    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成立的相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