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丙依法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直接裁定驳回异议B.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C.人民法院不得对丙强制执行D.人民法院不得对丙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题目

对于丙依法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直接裁定驳回异议

B.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C.人民法院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D.人民法院不得对丙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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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

    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CD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 第2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ABCD

  • 第3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 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法院根据甲 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异议,主张自 己目前不在本地,要待自己1个月后回来时再作处理。 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
    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B.裁定延期执行丙的财产
    C.中止对乙的执行
    D.裁定驳回丙的异议


    答案:A,C
    解析:
    。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 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 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可以提出 异议,但必须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方构成 有效异议,本案丙的主张并未构成有效异议,因而可以 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 第4题:

    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

    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CD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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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之间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向乙赔偿3万元。甲不履行,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法院查明甲无财产可供清偿,但是甲对丙有到期债权3万元。于是,法院依乙的申请向丙发出履行通知,要求丙向乙履行义务。此时,丙提出口头异议,认为自己与乙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此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B:由于是口头异议,所以法院应当裁定异议不成立
    C:裁定强制执行
    D:丙提出了有效的异议,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可见,在代位申请执行中,是允许第三人口头异议的,只要记入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即有效。但是,第三人如果只是提出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则异议不成立,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