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德国甲公司与宁波乙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资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人民币6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合计200万元出资,在上海设立一家合营企业。2004年9月,乙公司以设立合营企业当年场地使用权作价过低为由,提出修改合同提高场地使用费,以此提高自己的出资比例并使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对此,甲公司提出下列主张,其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场地使用费没有低于同类场地使用权的
价格,再调高使用费是没有根据的
B.需要调整场地使用费,也必须在执行合营企业合同5年以后
C.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的合营期间为10年,在该期限内乙公司不能变动场地使用费
D.即使因经济发展、供需状况和环境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最多也不能超过三次
第1题:
甲原是乙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货物采购业务。甲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货物采购合同,丙公司对甲的工作变动毫不知情。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乙公司以甲无权代理为由拒收。下列关于甲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其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5台设备,同时,合同约定,在该5台设备中,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3台,向丙公司供货2台。结果,甲公司在履约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向丙公司供货,丙公司也因此遭受损失。在此合同纠纷中,应( )。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