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题目

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

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

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

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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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关于宪法典的结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所有的成文宪法典都由序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构成
    B、宪法的序言和正文一样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C、宪法的附则一般而言是就特定问题而做出的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宪法附则的效力高于正文
    D、无论是成文宪法的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存在宪法典,且宪法典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答案:B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有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参见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该次修正案有9条,涉及了A、D两项。B、C项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


    宪法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权原则上,社会主义宪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并通过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所以选项C错误。在权力制约原则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A、B项是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都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故选A、B、D项。


    一般说来大多数宪法典由三部分构成:序言、正文和附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序言和附则,故A项错。宪法典三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C项错误。宪法典只存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以单行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存在一部宪法典,故D项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最高性并不仅仅表现在正文,序言和附则也具有同样的效力。特别注意宪法附则,其虽然具有一般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但其效力仍然和正文部分相同,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1)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之中。(2)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它主要依靠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据此,A、B、D三项均正确。C项是宪法判例的含义。


    A项中,宪法典并不是各国都有的宪法渊源,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就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最高性,之所以将其称为宪法性法律,不是因为其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其内容应是一国宪法应规定的内容。所以B项不正确。D项中,国际条约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关键在于该国的参与与认可。还须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国参与或认可该条约,该条约即成为该国宪法渊源,因为国际条约在本国是否具有宪法地位,各国的实践是不同的。所以,只有C项正确。


    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根本性;二是最高权威性;三是纲领性;四是原则性;五是相对稳定性。因此,选项A、B、D正确。由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可以引申出它的较强适用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在宪法的条文中没有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但是,无具体惩罚性并不等于无制裁性,宪法自身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类似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宣告无效或撤销这样的宪法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制裁。因此,选项C错误。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已经不仅仅是法条的考查,开始向理论的方向倾斜。这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引起注意的。


    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宪政的主要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在条约和宪法的关系上,我国宪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我国所加入的条约,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但并没有坚持条约高于宪法的原则之说。故D项说法错误。

  • 第2题:

    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
    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
    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
    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答案:B,D
    解析:
    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有宪法典,比如英国就不存在统一的宪法典。故选项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的表述错误。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故B项正确。
    在美国,宪法判例除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推翻外,还可通过宪法修正案予以推翻,故C项“只能……才能”的表述错误。英国法院具有实际上的解释宪法权,因此宪法判例在英国具有“决定性作用”。故D项正确。

  • 第3题:

    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
    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
    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
    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答案:B,D
    解析:
    【考点】宪法表现形式【详解】宪法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之分,成文宪法的体系核心是宪法典,但是不成文宪法的核心并不是宪法典,其宪法结构主要由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性文件等组成,据此A选项错误。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遵循先例”是其明显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传统,据此B选项正确。当然,宪法判例并不是只在普通法系国家才有,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也有宪法判例的存在。美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宪法判例也是美国宪法的组成部分,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判例除了可以由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推翻以外,还可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推翻,故C选项错误。英国的宪法判例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没有成文宪法典,英国宪法的很多内容都以宪法判例的形式存在,戴雪甚至说英国宪法本身就是普通法的一部分,可见英国宪法判例在宪法结构中的重要性,据此D选项正确。

  • 第4题:

    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
    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
    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
    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答案:B,D
    解析:
    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有宪法典,比如英国就不存在统一的宪法典。故选项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的表述错误。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故B项正确。
    在美国,宪法判例除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推翻外,还可通过宪法修正案予以推翻,故C项“只能……才能”的表述错误。英国法院具有实际上的解释宪法权,因此宪法判例在英国具有“决定性作用”。故D项正确。

  • 第5题:

    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B、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C、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D、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

    答案:B
    解析:
    【考点】宪法的渊源【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最高位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A项表述正确。我国的宪法渊源(表现形式)包括了多个方面,其中重要的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包括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法、选举法等,其从形式上不是宪法典、但内容上的规定具有宪法的实质特征。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并为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在我国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同时召开等被认为是中国的宪法惯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宪法并不是以“司法化”的方式实施,所以在中国并不存在宪法判例。所以,B项表述是错误的。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具体有下列三种形式:一是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如《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二是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如《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三是宪法中的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类规范中,权利与义务互为一体,表现其特殊的调整方式。所以,D项是正确的。【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区别“宪法渊源”(或称“宪法的表现形式”)与“中国的宪法渊源”。一般认为宪法渊源包括了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但是在中国并没有类似于西方国家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的机关,普通法院也没有权力适用宪法进行裁判,即中国宪法并不是通过“司法化”的方式实施,所以宪法判例不是中国的宪法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