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一千名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题目

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一千名

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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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一千名
    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答案:A,B,C,D
    解析:
    《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根据上述第(1)项,A项正确;根据上述第(2)项,B项正确;根据上述第(3)项,C项正确;根据上述第(4)项,D项正确。

  • 第2题:

    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一千名
    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答案:A,B,C,D
    解析:
    《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根据上述第(1)项,A项正确;根据上述第(2)项,B项正确;根据上述第(3)项,C项正确;根据上述第(4)项,D项正确。

  • 第3题:

    共用题干

    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
    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
    【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
    【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

  • 第4题:

    根据《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我国人大代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
    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答案:A,B,D
    解析:
    考查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选举法》第11~13条。C选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1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5题:

    共用题干

    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一千名
    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选举法》第2条规定,C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ABD项是正确的答案。
    根据《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地级市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事先选出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同时,由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委会,所以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其上级人大常委会,即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ACD选项正确。
    《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具有选举权,但是刘某未满18周岁,所以其不具有选举权,故A错误;B项中法院或者检察院没有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则李某仍然享有选举权;C项中,张某已年满19周岁,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其享有选举权,虽然因患精神分裂症暂时不能行使选举权,但并不意味其没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刑事犯罪被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其有期徒刑服刑完毕时起计算,而罪犯在服刑期间自然没有政治权利,所以D项中王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从2000年算起,到2005年,故2004年其仍然没有选举权。
    A项根据《选举法》第43条第4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因此A项是正确的,C和D也是正确的,C项中选民投票时是有选择自由的,《选举法》对D项的要求是“不少于1/3”,“不少于”即等于或多于,再次选举过程中有600人参加,那么得200票就可以了,因而,D选项是对的。
    《选举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因此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