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与有妇之夫李某通奸,为了达到独自占有李某并与之结婚的目的,张某多次怂恿李某与自己的妻子离婚,但李某迟迟下不了决心。张某见李某无意离婚,便心生歹念,决定害死李某的妻子。一次,李某的妻子生病卧床在家,张某以同事的身份去看望,趁李某及其妻不备,在李某为其妻煎好的中药中下了安眠药。下完安眠药之后,张某自觉心虚,一会儿便起身告辞。张某走后,李某将下有安眠药的中药倒给妻子喝了。不一会儿其妻便昏昏睡去,但李某只当妻子是因为太累的缘故,并没有在意。直至第二天早上醒来,李某才发现妻子已经死去。请回答下列问题:1.

题目

被告人张某与有妇之夫李某通奸,为了达到独自占有李某并与之结婚的目的,张某多次怂恿李某与自己的妻子离婚,但李某迟迟下不了决心。张某见李某无意离婚,便心生歹念,决定害死李某的妻子。一次,李某的妻子生病卧床在家,张某以同事的身份去看望,趁李某及其妻不备,在李某为其妻煎好的中药中下了安眠药。下完安眠药之后,张某自觉心虚,一会儿便起身告辞。张某走后,李某将下有安眠药的中药倒给妻子喝了。不一会儿其妻便昏昏睡去,但李某只当妻子是因为太累的缘故,并没有在意。直至第二天早上醒来,李某才发现妻子已经死去。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李某明知张某往中药里下了安眠药而故作不知,仍然将中药倒给妻子喝了,则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这时,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犯?

2.对于张某,如果公安机关将其逮捕后发现其已怀孕,则对其能否适用死刑?能否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为什么?

3.如果张某在宣判的时候仍然怀孕,对其能否适用缓刑?

4.如果张某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否应当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

5.如果张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缓期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什么?

6.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张某还能否获得减刑或者假释?如不能,请说明理由;如能够,其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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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李某依其所言,当晚6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下列关于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

    B.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

    C.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

    D.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

  • 第2题:

    赖某(男)与李某(女)一直有不正当的通奸关系,后来李某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欲断绝与赖某的通奸关系。但赖某仍苦苦哀求,并多次去李某家纠缠。无奈,李某与其丈夫张某约定,如果赖某再来就打断他的腿。1998年3月7日晚8点左右,赖某又前来纠缠,当其走到李某家院内时,李某和张某手持木棒从房间冲出,将赖某按倒在地上,二人用木棒朝赖某腿部猛击,张某想起赖某以前与自己妻子的不正当关系,越打越气,便又朝赖某头部击打数下,致赖某头部大出血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颅内出血,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颅内出血所致。
    问:李某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
    ②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包括了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以及共同直接实行犯罪和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④基于以上认识,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第一,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二,间接正犯不认为是共同犯罪。第三,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第四,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这种情况称为“过限行为”。第五,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2)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伤害赖某的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伤害行为,即各持木棒朝赖某腿部猛打的行为;也有伤害的结果,即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因此李某和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对赖某的伤害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本案的最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张某明知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会产生致其死亡的危害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的内容已超出了夫妻二人共同故意伤害的范围,属于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赖某的死亡,张某应独立承担责任。
    总之,从全案分析可看出:整个案件前段是李某和张某二人共同犯罪,后段是张某自己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

  • 第3题:

    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D

  • 第4题:

    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李某已经将小羊交给了王某,已经无从返还,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5题:

    王某为了杀害张某,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李某,并骗李某说枪里没有子弹,让李某向张某开枪,李某开枪将张某打死。王某和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