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订立地毯买卖合同。乙公司向A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8银行为保证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时间为2006年3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6年3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请求修改信用证,乙公司表示同意。甲公司获得装船日期为3月15日的提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如果乙公司未将信用证修改的情形通知开证行A,甲公司可以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装船日期的不符点为由,要求开

题目

新西兰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订立地毯买卖合同。乙公司向A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8银行为保证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时间为2006年3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6年3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请求修改信用证,乙公司表示同意。甲公司获得装船日期为3月15日的提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如果乙公司未将信用证修改的情形通知开证行A,甲公司可以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装船日期的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

B.如果开证行接受了装船日期的不符点但未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可以以此免除保证责任

C.如果乙公司已将信用证修改的情形通知开证行A,但未征得保证人8的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D.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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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丁银行申请贴现,丁银行同意其贴现申请,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银行。丁银行向丙公司提示

    付款遭拒付,丁银行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丁银行付款

    B.丁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于丁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如果向丁银行付款,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AC
    [考点] 票据抗辩、票据追索权
    [答案及解析] AC。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丁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丁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公司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A、C项。
    该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该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该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 第2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

    答案:A,C
    解析:
    【考点】汇票的追索、抗辩。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A正确。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B、D错误。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正确。

  • 第3题:

    20、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新加坡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1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甲公司采取的错误处理方法有()

    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


    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

  • 第4题: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正确答案:B

  • 第5题:

    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

    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

    答案:C
    解析:
    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只有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受益人不得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