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的布莱克先生1999年5月,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省某法院。布莱克称:“本人19岁,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问:(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题目

A国的布莱克先生1999年5月,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省某法院。布莱克称:“本人19岁,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问:(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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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是某石油公司的业务员,一直代理公司与某农机站的石油供应业务。后张某被石油公司开除,但石油公司并未将此情况通知农机站,张某仍以石油公司的名义与农机站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属于()。

    A.效力待定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有效合同


    正确答案:D

  • 第2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这一规定() ①表明我国依据国际法保护外国企业权益 ②体现了政府对我国海洋石油资源的管辖权 ③表明我国立足于国际合作保障能源安全 ④体现了我国对外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 第3题:

    某跨国企业A到中国投资开采海洋石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相关规定,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由于该合同涉及中国管辖领域的自然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因此该合同应当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受国际法管辖。


    外国企业根据石油合同的规定投资进行勘探,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发现商业性油田后,中外双方投资合作开发

  • 第4题:

    中国某石油公司与美国、英国及荷兰另外三家石油公司在美国达成协议;四家公司合作对中国西部某油田进行开发,协议约定履行协议所发生一切争议均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二年后,中国石油公司与英国石油公司因协议履行产生了纠纷,中国石油公司遂向我国法院起诉该英国石油公司违约,请问该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进行审理?

    A、美国法
    B、英国法
    C、荷兰法
    D、中国法

    答案:D
    解析:
    【考点】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对合同法律关系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即上述条文中在中国境内履行的特别的三类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可见本题中,虽然合作协议中依各方意思自治约定了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但本题所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故D项正确。

  • 第5题:

    根据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规定,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方式,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是国际特许协议

    B.外国企业可以与任何中国公司签订海洋石油开采合同

    C.外国企业根据石油合同的规定投资进行勘探,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发现商业性油田后,中外双方投资合作开发

    D.外国企业根据投资比例分得石油产品


    国家授权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统一负责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