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李某先前的盗窃行为是否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不应当再追究李某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B.仍然应当追究李某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C.要依李某的悔罪表现而定D.依照抢劫罪处罚,在一定情形下,从重处罚

题目

对于李某先前的盗窃行为是否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A.不应当再追究李某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B.仍然应当追究李某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C.要依李某的悔罪表现而定

D.依照抢劫罪处罚,在一定情形下,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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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后是否仍应当考虑原来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依照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一般认为在转化型犯罪中,由于犯罪行为的转化是依照原来的犯罪行为进行的,没有原来的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转化问题。在转化后的犯罪类型中,应当是已经考虑了原来的犯罪行为,也即吸收了原来犯罪的刑事责任,否则就无法转化。因此,行为转化后,对于原来行为的刑事责任一般不重复考虑。因此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由开始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而对先前的盗窃行为不再追究。 
更多“对于李某先前的盗窃行为是否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A.不应当再追究李某盗窃行为的刑 ”相关问题
  • 第1题:

    在本案中,关于成立罪名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张某、王某、李某三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

    C.张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张某、李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李某2人的行为符合抢劫共同犯罪的特征,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对张某、王某、李某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 第2题:

    张某和李某合谋盗窃一仓库,由张某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张某将钥匙交给李某以后,约定当晚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张某因害怕事发后受处罚,未到仓库门口与李某会合。李某遂自己实施盗窃行为,窃得总价值1万元的货物,销赃时,张某分文未要。对于张某的行为定性准确的是(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李某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共犯中止。张某与李某共谋实施盗窃,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张某配置万能钥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虽然张某因害怕受惩罚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但他已经与李某构成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部分及于全部,李某的行为构成既遂,所以对张某和李某都应按照盗窃既遂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这牵涉到共犯中止问题。

  • 第3题:

    甲与李某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李某。但甲后来向李某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李某还回钥匙。李某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李某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8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李某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
    【考点】盗窃罪及共同犯罪。详解: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和李某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李某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李某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李某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 第4题:

    关于李某和孙某在工商所内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李某和孙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李某和孙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李某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D.孙某对李某砍伤许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D
    本题的考点是犯罪客体、转化犯和共同犯罪。李某从事非法活动,工商所依法将其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予以扣押。《刑法》第91条规定,李某偷回或抢回原本属于自己所有的、但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实际上侵害了公共财产权。因此,首先要肯定的一点是李某和孙某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二人起先是以盗窃的故意进行盗窃行为,但盗窃过程中李某对许采实施了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李某构成的是抢劫罪。孙某作为共犯,也应依抢劫罪处理。因此,本题答案是ACD。

  • 第5题:

    1996年年初,甲持枪抢劫并因被害人反抗将其杀害。2010年又盗窃他人财物3000元。两案于2016年年初被发现。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C.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D.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甲抢劫并因被害人反抗而杀死被害人的,杀死被害人属于排除反抗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因此对甲该行为仅认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以抢劫罪一罪处罚,不再数罪并罚j因此A、B选项错误。甲持枪抢劫并致人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加重情形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追诉期间为20年,经过20年后确有必要追诉的,应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持枪抢劫的追诉期限,应当自2010年盗窃之日起重新计算20年:因此到2016年并未过追诉期限:C选项正确。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甲于2010年盗窃,到2016年超过5年,不再追诉。D选项错误。考生应当掌握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f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