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于2000年取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期为10年。2001年年检时,县工商局将经营期限改为5年,金某不服。他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可在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B.可在60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可在60日内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申诉D.可在60日内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

题目

金某于2000年取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期为10年。2001年年检时,县工商局将经营期限改为5年,金某不服。他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可在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B.可在60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可在60日内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申诉

D.可在60日内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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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果王某欲对B县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则王某应向( )提出。

    A.B县工商局

    B.A市工商局

    C.B县人民政府

    D.A市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C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2题:

    1996年某甲获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县广场附近开了一家字号为“广场小吃”的饭店,生意很火。一直到了2003年,县广场整修,并根据该县的城市规划,甲的饭店必须搬迁。于是甲将饭店搬到离新广场稍远的一个地方,仍然挂着“广场小吃”的牌子。在甲的饭店营业执照期限即将届满时,甲依法申请延续该执照许可。县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延续许可的条件,但是认为该店已经搬离广场,故没有批准其继续使用“广场小吃”的字号。根据《行政许可祛》,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县工商局的做法虽然不合理,但在其自由裁量权之内

    B.甲只需向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的延续,字号无需工商局批准

    C.甲饭店字号须经县工商局批准,但工商局不予批准的理由不成立

    D.县工商局的行为完全合法。


    正确答案:C

    【考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奈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许可法定和依法许可”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依法审查相对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而不能以法律之外的理由否定相对人的申请。本案中,县工商局有权审批该饭店的字号,但是不予批准的理由并非法定,故不成立。

  • 第3题:

    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理。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县工商局按日处80元罚款
    B.对县工商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拘留
    C.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
    D.直接为刘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答案:B,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此处的罚款只能针对负责人,故A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对。法院并无办理企业登记的权限,而且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故排除D项。

  • 第4题:

    85~89 某县工商局根据企业A的申请,依法向A颁发了营业执照。在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中,该县工商局和地方税务局发现企业A在生产经营中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违反了工商和税收有关法规,于是县工商局对企业A决定予以暂扣营业执照,县地方税务局对企业A的偷税行为处以罚款并加收滞纳金。企业A对上述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行政赔偿。请根据题目85-89j题:第 85 题 在本案中,县工商局向企业A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从行政行为分类看,属于( )。

    A.双方行政行为

    B.要式行政行为

    C.行政执法行为

    D.外部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BCD

  • 第5题:

    下列哪些情形受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A: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B: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不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C: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在一审期间县工商局决定对刘某颁发执照,但刘某仍不撤诉,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D: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违法,且实际履行还有实际意义,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作出履行判决。选项B,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合法,属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选项C,尽管县工商局原先的不作为违法,但因已经履行,故不能再作出履行判决,而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作出确认违法判决。选项D的情形,根.据《行诉法解释》第44条第1款第6项,受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