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张某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持有甲公司股票l万股,乙公司为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20万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只能分期分批转让B.张某有权转让甲公司股票,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2500股即可C.张某如果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D.如果甲公司章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张某任职期间的不得转让甲公司股票

题目

甲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张某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持有甲公司股票l万股,乙公司为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20万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只能分期分批转让

B.张某有权转让甲公司股票,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2500股即可

C.张某如果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

D.如果甲公司章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张某任职期间的不得转让甲公司股票


相似考题
更多“甲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张某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持有甲公司股票l万股,乙公司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下列选项各不相关,属于一致行动人的是()。
    Ⅰ.甲乙公司均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甲公司的监事,同时担任乙公司的监事
    Ⅱ.甲乙公司均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甲公司参股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Ⅲ.甲乙公司均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Ⅳ.甲公司和王某均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同时王某持有甲公司35%股份
    Ⅴ.甲公司和周某均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周同某是甲公司副总经理妻子的姐夫

    A、Ⅰ、Ⅱ、Ⅴ
    B、Ⅱ、Ⅳ、Ⅴ
    C、Ⅰ、Ⅱ、Ⅲ、Ⅳ
    D、Ⅱ、Ⅳ、Ⅴ
    E、Ⅰ、Ⅱ、Ⅲ、Ⅳ、Ⅴ

    答案:C
    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⑩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 第2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乙为一致行动人的有( )。
    Ⅰ.甲公司的董事,同时担任乙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Ⅱ.甲公司参股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Ⅲ.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Ⅳ.自然人乙持有甲公司35%股份
    Ⅴ.张某在甲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乙为张某的妻子的姐夫

    A.Ⅰ、Ⅲ、Ⅳ、Ⅴ
    B.Ⅰ、Ⅱ、Ⅲ
    C.Ⅱ、Ⅳ、Ⅴ
    D.Ⅰ、Ⅱ、Ⅲ、Ⅳ、Ⅴ
    E.Ⅰ、Ⅱ、Ⅴ

    答案:D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题中选项均正确。

  • 第3题:

    甲上市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时,作为候选人之一的张某是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且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如果没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列选项中,张某可以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

    A.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份为3%
    B.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份为5%
    C.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份为7%
    D.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份为9%

    答案:A
    解析: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张某个人间接持有甲公司0.9%(30%×3%)的股份,不违反规定;(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张某所在单位直接持有甲公司3%的股份,未超出规定范围。

  • 第4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乙互为一致行动人的有()。
    Ⅰ.甲公司的董事同时担任乙公司的财务总监
    Ⅱ.甲公司参股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Ⅲ.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Ⅳ.自然人乙持有甲公司35%股份
    Ⅴ.张某在甲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乙为张某的妻子的姐夫

    A、Ⅰ、Ⅱ、Ⅲ
    B、Ⅰ、Ⅱ、Ⅴ
    C、Ⅰ、Ⅱ、Ⅲ、Ⅴ
    D、Ⅰ、Ⅱ、Ⅲ、Ⅳ
    E、Ⅰ、Ⅱ、Ⅲ、Ⅳ、Ⅴ

    答案:E
    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⑩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 第5题: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乙公司持有甲公司28%的股权,为甲公司控股股东;孙某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为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张某、王某与孙某无关联关系,以下关于权益变动披露事项说明,以下关于权益变动披露事项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将其持有甲公司5%的股权全部以赠与的方式赠送给赵某,则张某免于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B、由于甲公司履行减资程序,使得王某持有甲公司的股权由6%增加至12%,减资完成后王某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王某无需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C、乙公司增持甲公司股权,增持完成后持有甲公司33%的股权,乙公司应聘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
    D、张某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甲公司8%的股权,需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孙某将乙公司的全部股权协议转让给由孙某实际控制的丙公司,丙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

    答案:B
    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14条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述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15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16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19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