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甲自2000年1月始居住于A县,其户籍所在地为B县。被告乙2000年3月将其户籍从B县迁出,在C县居住了半年。后又至D市打工至2001年3月,此间并未落户籍。原告于2001年3月对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是:( )A.A县人民法院B.B县人民法院C.C县人民法院D.D市基层人民法院

题目

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甲自2000年1月始居住于A县,其户籍所在地为B县。被告乙2000年3月将其户籍从B县迁出,在C县居住了半年。后又至D市打工至2001年3月,此间并未落户籍。原告于2001年3月对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是:( )

A.A县人民法院

B.B县人民法院

C.C县人民法院

D.D市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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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甲自2000年1月始居住于A县,其户籍所在地为B县。被告乙2000年3月将 ”相关问题
  • 第1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是()。

    A.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省份,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B.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C.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
    D.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省份,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

    答案:B
    解析:
    考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 第2题:

    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10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11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12年12月被公民乙提起诉讼,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

    A:A省B县
    B:C省D市
    C:C省E县
    D:C省F市

    答案:A
    解析:
    【考点】经常居住地的确定。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诉法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D市是甲就医的地方,所以不是甲的经常居住地;而甲在被诉时已经不居住在E县,所以E县不是甲的经常居住地;甲从在F市居住开始一直到被诉不到1年时间,所以,F市不是甲的经常居住地。所以,甲的住所地应当是其户籍所在地B县,故A项正确。

  • 第3题:

    共用题干

    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甲自2012年1月开始居住于A县,其户籍所在地为B县。被告乙2012年3月24日将其户籍从B县迁出,在C县居住了半年,后又到D县打工,此间并未落户籍。原告于2013年3月1日对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是:
    A:A县人民法院
    B:B县人民法院
    C:C县人民法院
    D:D县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
    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

  • 第4题:

    老王户籍所在地为A县,于2005年5月搬往B县。其于2006年1月提起诉讼,向三个儿子王一、王二、王三追索赡养费。王一、王二、王三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县城。关于此案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A.可以由老王户籍所在地A县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老王户籍所在地A县人民法院管辖
    C.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D.应由老王的经常居住地B县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
    解析:
    考点:赡养费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讲解: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原告起诉时在B县居住不到1年,B县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所以仍应以其户籍地为住所地,A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也都有管辖权。因此,B、C、D三项错误。

  • 第5题:

    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08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09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11年10月被公民乙起诉,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

    A:A省B县
    B:C省D市
    C:C省E县
    D:C省F市

    答案:A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