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昌公司委托胜和公司研制开发钻孔机械。开发成功后,胜和公司想申请专利,但不知是否有申请权及申请效果如何,便向张律师咨询。张律师的以下解答中不正确的是( )。A.若无特约,茂昌、胜和公司须共同申请专利,但茂昌可放弃其申请权B.如果就专利申请权双方有约定,依其约定C.若胜和取得专利权,茂昌实施该专利无须征得胜和同意,但须支付使用费D.若胜和取得专利权,胜和转让该专利,茂昌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

题目

茂昌公司委托胜和公司研制开发钻孔机械。开发成功后,胜和公司想申请专利,但不知是否有申请权及申请效果如何,便向张律师咨询。张律师的以下解答中不正确的是( )。

A.若无特约,茂昌、胜和公司须共同申请专利,但茂昌可放弃其申请权

B.如果就专利申请权双方有约定,依其约定

C.若胜和取得专利权,茂昌实施该专利无须征得胜和同意,但须支付使用费

D.若胜和取得专利权,胜和转让该专利,茂昌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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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茂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2006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茂发公司的申请,茂发公司的下列行为无效的有:

    A:茂发公司于2006年4月1日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为原来没有担保的天昌公司的债权设定了抵押权
    B:茂发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清偿了对海阳公司的拖欠货款
    C:茂发公司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至子公司大发公司
    D:茂发公司虚构了对大发公司的债务

    答案:C,D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A选项中茂发公司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不是无效行为,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B选项中茂发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是可撤销行为,不是无效行为,所以B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CD选项正确。

  • 第2题:

    常州凯胜服装有限公司委托常州大华贸易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胜家牌工业缝纫机,该批商品进口时,消费使用单位栏目应填常州凯胜服装有限公司的名称及编码。


    错误

  • 第3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B [考点]法人的独立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社团性组织的典型特征。指法人与设立者的责任独立,即法人应当以自己全部的资产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法人的设立者只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本题中,德胜公司作为由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已经取得了法人的地位,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独立承担责任,对于其因决策失误,而在中国欠下的700万元债务,应当由其自己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追究作为其出资者的凯旋集团的责任。而德胜公司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包括了在萨摩国设有的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深圳主要营业机构的财产。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 第4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以及德胜公司在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来清偿
    B.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C.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櫻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人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答案:B,C,D
    解析:
    。考查对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首先分析法律关系。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是决策错误,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2~3款规定,B选项中郭凯敏为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有滥用权利的情形,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中并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而题目中的第二个说法——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条。C选项错误,原题干中言明为“决策失误”,股东凯旋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凯旋公司与原胜公司不应一起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
    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

  • 第5题:

    常州凯胜服装有限公司委托常州大华贸易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胜家牌工业缝纫机,该批商品进口时,收发货人栏目应填常州凯胜服装有限公司的名称及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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