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方正大同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与B签订合同约定由B作为方正大同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出资人,合同约定由A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B为名义股东,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A与B因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B.A与B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A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B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B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A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A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

题目

A是方正大同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与B签订合同约定由B作为方正大同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出资人,合同约定由A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B为名义股东,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A与B因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B.A与B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A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B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B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A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A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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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等6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乙与丙订立代持股协议,约定由乙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丙为名义股东,丙自身不持有A有限责任公司股权;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经营情况良好,乙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与丙达成合意终止双方的代持股协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

    A.乙出示其与丙订立的代持股协议后,可以要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B.乙出示丙同意终止代持股协议的书面证明后,可以要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C.取得丙和A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同意后,乙可以要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D.未经A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乙无权请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答案:D
    解析: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2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名义股东可以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
    B、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不承担任何责任
    C、如果二者之间发生投资权益归属的争议,名义股东可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可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B错误。如果二者之间发生投资权益归属的争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C错误。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故选项D错误。

  • 第3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名义股东可以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
    B.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不承担任何责任
    C.如果二者之间发生投资权益归属的争议,名义股东可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可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B错误。如果二者之间发生投资权益归属的争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C错误。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故选项D错误。

  • 第4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确定投资权益的归属时,应当依据()。

    A.股东名册的记载
    B.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C.其他股东的过半数意见
    D.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答案:D
    解析: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5题:

    (2015年教材未涉及)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B.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C.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
    解析:
    【解析1(法条依据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26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选项D)。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A)。
    【解析2(理论推演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有效的)。(1)选项ABC:在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说事儿,按“合同”处理;(2)选项D:“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涉及受让人(第三人),应当看“登记”。

    【知识点】 其他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