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题要求: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4.不少于600字

题目

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题要求:

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4.不少于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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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题要求:1.在上述3个问 ”相关问题
  • 第1题:

    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具有特殊性。以下论述正确的是( )。A.法律解释的任务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探求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B.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也就是对待裁判或处理的事实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C.法律解释的过程要避免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影响,通过逻辑的三段论推理而达成一致结论D.法律解释者要理解法律的每个用语、条文和规定,需要以理解该用语、条文和规定所在的制度、法律整体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为条件


    正确答案:ABD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法律解释的任务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探求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因此C项是错误的。(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因此,法律解释者要理解法律的每个用语、条文和规定,需要以理解该用语、条文和规定所在的制度、法律整体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为条件。

  • 第2题:

    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

    A.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

    B.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C.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

    D.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正确答案:B
    [考点]法律解释权的主体
    [解析]本题本质上是在考查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从法律解释的实际运作来看,当代中国初步形成了一种“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其中“一元”体现为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2条进一步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此外,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多级”则表现为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法定法律解释:(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2)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题中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作出法律解释的对象是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而不是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并且,该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即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含义,这明显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解释权的范围。因此,题中的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应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而不是它自己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故选项A错误,不应当选;选项8正确,为应选项。
    关于选项C,本题中需要对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法律解释的情况并不是法院在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因此,其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围,故选项C错误,不应当选。
    关于选项D。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法律解释权。因此,选项D错误。不应当选。
    [难度系数]**

  • 第3题:

    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的作用有( )。

    A.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定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B.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C.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D.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正确答案:BCD

  • 第4题:

    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连接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的桥梁,目的是寻找正确的法律结论

    B.审判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官进行的审判活动,其实质就是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的法律事实当中,从而得出法律上的结论’

    C.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应当遵循基本的语法和逻辑规则

    D.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因素必然导致司法专断和司法主观主义


    正确答案:D

     「考点」法律解释;法律推理「解析」审判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应用,它们是连接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的桥梁,目的是寻找正确的法律结论。作为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应当遵循基本的语法和逻辑规则,为自己提供严密的论证。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不可能避免价值判断的因素。但这种价值因素并不必然导致司法专断和司法主观主义,它可以是理性的,当然需要制度和方法的约束和保障。

  • 第5题:

    一、(本题20分)

    问题:

    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答题要求:

    1. 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 不少于400字。


    正确答案:

    一、参考答案:

    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理与否。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职业队伍建设。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 第6题:

    下列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我国,法官和行政官员在司法、执法活动中所作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
    B、法律推理的过程不需要法律解释
    C、法律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D、法律推理只能根据法的正式渊源作出

    答案:C
    解析:
    法官和行政官员所作的解释不属于正式解释,我国的正式解释必须是书面性的,并且具有普遍的效力。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所作的解释只对当事人产生效力,是否具有普遍的效力还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认定。故A项说法错误;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是紧密联系的,法律推理的过程往往离不开法律解释,故B项错误;法律解释有助于填补法律漏洞,给法官提供审判依据,因此C项说法正确;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是法律推理的根据,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C。

  • 第7题:

    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成文法
    B.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没有发生具体案件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C.法律解释始终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在法律体系中应为什么、勿为什么、可为什么,是一个价值评判的过程,具有强烈目的性
    D.“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在未对法律作出正式解释之前,不得作为审判根据

    答案:C
    解析:
    A错:对象不限于成文法,还可能包括判例法等;B错:虽然密切相关,但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都依赖案件;D错:法律解释必然存在,但不一定“正式解释”。

  • 第8题:

    (2008年四川)问题: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 育的重要性。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答案:
    解析:

    2008年的四川卷沿袭了 2007年“不给材料,直接提问要求考生回答”的命题风格。但 这一命题方式已被舍弃,2008年之后,均为给出一段材料,要求考生结合根据材料,提出 论点并加以论证。按照回答简答题的步骤,首先应当认真分析问题,弄清题目表达的意思,归纳出关键词 与要点。本题要求“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 重要性”。其次,看清答题要求,“观点正确”要求考生不能有观点与立场错误。“表述完 整”,要求逻辑完整。“表述准确”,要求一针见血,观点明确,文章简练但不得少于规定的 字数。最后,回答本题,要求考生对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与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有所了解。
    简述“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主要是论述法律意识对法律职业的影响与重大作 用。进而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法律职业,对公 正执法与严格司法的重大作用,对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

    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者 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 的正确、合理与否。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 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 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 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 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 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 强职业队伍建设。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 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专题精讲

  • 第9题:

    下列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在我国,法官和行政官员在司法、执法活动中所作的解释属于学理解释
    • B、法律推理的过程不需要法律解释
    • C、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字面解释属于文义解释
    • D、法律推理只能根据法的正式渊源作出

    正确答案:A,C

  • 第10题:

    单选题
    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下列哪一说法可以成立?(  )[2009年真题]
    A

    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

    B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

    C

    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D

    法律推理是严格的形式推理,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推理才是一种寻找和发现真相和真理的推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或真相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或者说法律上的真实与真相并不是现实中的真实与真相。在具体操作上,进行法律推理,是根据由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做出决断,而非所谓的追求绝对的真实。
    B项,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既有联系又有不同的两种思维活动,即法律推理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
    CD两项,法律推理不仅包括严格的形式推理,也包括辩证推理,后者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性,要受到人的价值观的影响。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这种平衡和选择体现了人的价值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

  • 第11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在我国,法官和行政官员在司法、执法活动中所作的解释属于学理解释

    B

    法律推理的过程不需要法律解释

    C

    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字面解释属于文义解释

    D

    法律推理只能根据法的正式渊源作出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述法律推理的形式与作用。

    正确答案: 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其中,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式决定案件。这种推理,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它包括:(1)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表现为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即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的两个判断出发,推论出另一个结论。
    (2)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运用这种方法的典型情况是判例法。
    (3)类比推理。指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援引最相类似的或基本相同的法律规定,以解决疑难案件的活动和制度。
    辩证推理是经常使用的推理形式。形式推理必须一下列条件为前提:第一,法律规定明白无误;第二,体系一致;第三,体系完备。辩证推理不是从固定的范畴出发进行推理,而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律推理的作用相当广泛,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乃至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发挥其作用。但在法律适用,即执法和司法部门,特别是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过程中,法律推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的、严密的思维活动,特别是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其它疑难案件的情况下,这种推理活动就更为复杂。具体说,比如,法院可以通过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以及在审理中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运用演绎推理推导出判决结果。又如,运用判例法的国家,法院可以根据归纳推理(判例法)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个案判决中抽象出可以适用于目前案件的规则和原则。再如,类比推理在运用中古而有之,在现代社会中法官仍然可以运用,尤其是在民事纠纷中。综上所述,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下列哪一说法可以成立?

    A.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

    B.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

    C.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D.法律推理是严格的形式推理,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


    正确答案:C

  • 第14题:

    关于法律推理,下列哪一个选项不能成立?( )

    A.法律推理是在法律论辩过程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B.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C.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D.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


    正确答案:B

  • 第15题:

    从法律制定上看,法律原则的作用有( )。

    A.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B.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C.保障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

    D.对法律改革有导向作用


    正确答案:ACD
    解析: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因而法律原则对于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起着重要作用。

  • 第16题: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法律原则的作用有( )。

    A.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B.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C.保障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

    D.对法律改革有导向作用


    正确答案:ACD

  • 第17题:

    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的特点有( )。

    A.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B.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C.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

    D.法律解释是从法律制定到实施中间的桥梁


    正确答案:ABCD
    解析:D项表明的是法律解释的目的性特征,由于法律具有抽象性,要使其实施从而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就必须与具体的事实相结合。这一过程中必然要伴随法律解释,即从法律制定到实施,法律解释是必经之路。其他三项的说法均正确。

  • 第18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试从制度的定义、特点和法律效力方面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
    解析:
    (1)该条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有:①条件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②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是肯定发生或肯定不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③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法律规定或者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④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表现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所附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否则,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 第19题: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 “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问题:


    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题要求:


    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4.不少于600字。





    答案:
    解析:


    1.该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体系,与刑法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形成鲜明的对比。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不仅仅包括制定法,而且包括习惯和法理。在成文法国家,法官在解决民事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拒绝裁判。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求助法理而对民事争议做出妥善的解决。与此截然相反的情况是,刑事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即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不能根据习惯,更不能依据法理从事上述行为。


    之所以存在上述的分野,是因为民事活动与刑事追诉活动的性质存在本质的区别。民事活动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安排自己的私人生活。


    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不应当对其活动横加干涉。并且,法律具有局限性,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规定得一概无余。在审理新型的民事案件时,法律可能会出现漏洞。此时,法官就要诉诸习惯、甚至是法理来求得对该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市民社会生活,才能充分完善地发展每个人的人格。


    而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的根本要求。刑事追诉活动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及其他权利的影响甚巨。一不留神,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给个人及其家庭、甚至整个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刑事追诉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发展个人人格,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包括法律、习惯和法理等。而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刑事追诉活动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切实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2.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表现形式。该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该条规定的效力体系。


    在这个效力体系中,三大渊源的地位不是并列的,而是按照一定的价值位阶呈现出梯度排列,并由此构成了法的适用“轨迹”。其中,制定法居于效力位阶的首位,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制定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排除习惯和法理的适用;习惯居于效力位阶的第二位,当且仅当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习惯并排除对法理的适用;法理居于效力位阶的末位,当且仅当制定法和习惯都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加以适用。


    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法律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其中,制定法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规制,因而具有排除其他法的渊源的效力;习惯与制定法相比,一方面具有补充制定法规定缺失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可以经权力机关认可而上升为法律,从而具有法定强制性;法理与制定法和习惯相比,更侧重于“兜底”性功能,即在制定法和习惯难以调整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法学理论的推演达到相对公正、科学的法的适用效果,从而实现法的价值的个案平衡。


    综上,该民法典之规定对法的渊源的阐释体现出了法的价值位阶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科学地诠释了三大渊源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历史发展进程。


    3.该条明确规定了法官解决民事争议时,适用民事活动规则的顺序。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及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具有借鉴意义。


    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说明和解析。


    法律推理,就是运用法律理由来进行论辩的过程和活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活动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在解决法律争议、进行司法裁判时,两者更成为这些法律活动的实质和中心内容。我们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情况。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民事活动领域。面对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民事生活,法律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当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型民事案件时,法官就要求助习惯和法理。我国《合同法》第1 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本条的规定具有三个层次的重要意义:首先,肯定了法律的局限性,承认了制定法存在漏洞;其次,明确了民法的渊源及其适用顺序;第三,要求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该条在法律适用上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一,“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这里的“有法律”是民事活动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所谓“有法律”,在民事活动领域,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应当还包括可推知的规定。第二 ,“民事活动,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这里“依照习惯”的条件是“无法律”和“有习惯”。“法律没有规定的”是指法律既没有明文规定,也不能从法律可推知的规定中找到依据。这里的“习惯”,指习惯法,是人们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受其约束的行为惯式。第三,“民事活动,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这里“依照法理”的条件包括“无法律”、“无习惯”和“有法理”。关于法律和习惯的理解如前所述。这里的“法理”指对某问题达成的通常和一般的认识,尤指公认的学说和原理。


    由上可知,该规定在民事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在适用该条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解决法律争议时,也要注意如上所述的各种限制条件。



  • 第20题:

    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 B、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
    • C、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
    • D、法律推理是严格的形式推理,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

    正确答案:B,C,D

  • 第21题:

    多选题
    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正式解释

    B

    法律推理是寻找真相和真理的推理

    C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成文的法律规范,而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的约束

    D

    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是正式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为个人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非正式解释。
    B项,法律推理是寻求正当性的推理,不是像自然科学中的寻找真相和真理的推理。
    C项,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成文的法律规范,而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的约束。
    D项,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

  • 第22题:

    问答题
    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解释保险的含义。

    正确答案: 从经济角度上来说,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由于保险组织集中了大量同质的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损失发生的金额,并据此厘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同意赔偿损失的一方是保险人,被赔偿损失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主要是保险单,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单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对于合同的解释,在法律适用上,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合同的解释,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中的一切专门性的法律术语,都得用准据法中的相应术语的含义去解释,而只是说应适用准据法所属国有关合同解释规则来解决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在实践中,还有允许当事人另行专门约定合同解释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只是在无此种专门约定时,才适用合同准据法。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