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题目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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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1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山地车出质给乙。乙在质押期间将该车无偿借给丙使用。丙的债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骑走该车,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山地车

    B.乙有权请求丁返还山地车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山地车

    D.丁有权基于留置权主张以山地车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ABC

  • 第2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D
    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3题:

    2018年5月,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乙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乙因缺钱,又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经乙指示,丙将该电脑交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
    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
    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
    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的善意取得。甲把电脑委托乙保管,乙对电脑的占有具有占有权源,为有权占有,C选项正确。乙把电脑出卖给丁的时候,乙为电脑的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亦属“权利外观”,足够提供支撑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公信力。因此,乙将电脑卖给丁,丁构成善意取得,丁取得了电脑所有权,甲不得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 第4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

  • 第5题:

    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借期1年,期间乙又借给了丙。在即将到期的前一天,乙将此电脑卖给了丁,乙称自己有一台电脑在丙处,而且,丁曾经见过乙使用该电脑。乙、丁协议,乙将请求丙返还电脑的权利转让给丁,丁同意。达成协议后,乙将此事通知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无权处分,但乙、丁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B.在乙、丁达成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协议时,视为交付完成,丁可以善意取得电脑
    C.在乙、丁达成协议并通知丙之后,丁方可善意取得电脑
    D.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买卖合同即便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依然是有效的,故A正确。在丁构成善意取得之时,原权利人甲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乙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乙的处分行为,明显违反了甲、乙之间借用合同之约定,也可基于所有权被侵害向乙主张侵权责任,故D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据此,通过指示交付进行无权处分的,是在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达成之时,视为交付,故B正确,C错误。

  • 第6题:

    甲借钱给乙,乙为此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后甲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在丙占有期间该车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物权法规定,乙的损失应由( )。

    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自己承担
    C.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 第7题:

    甲因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与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向丙借款,又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丙。现甲无力还款,对该车,乙欲行使抵押权,丙欲行使质权,并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的抵押权优于丙的质权受偿
    • B、丙的质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受偿
    • C、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按比例同时受偿
    • D、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谁先受偿应由他们抓阄决定

    正确答案:A

  • 第8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乙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 第9题:

    下列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是()

    • A、甲将乙委托其处理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 B、甲将乙借给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 C、甲将乙赠与其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 D、甲将从乙处偷窃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1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山地车出质给乙。乙在质押期间将该车无偿借给丙使用。丙的债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骑走该车,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山地车

    B

    乙有权请求丁返还山地车

    C

    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山地车

    D

    丁有权基于留置权主张以山地车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本题中,甲基于对山地车的所有权可请求丁返还。BC两项,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此,本题中,乙、丙都可基于占有被侵害请求返还。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此处丁不存在留置权问题。

  • 第11题:

    多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丁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无须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

    经乙、丙一致同意,甲可以出质

    C

    未经乙、丙一致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

    未经乙、丙一致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丁造成损失的,由甲向丁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B
    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是()
    A

    甲将乙委托其处理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B

    甲将乙借给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C

    甲将乙赠与其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D

    甲将从乙处偷窃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答案:D

  • 第14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依《民通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应认为丙得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应予注意的是,本题中,甲因赌六合彩而将电脑出质于丙,虽然动机违法,但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考虑动机的,故借款及质押行为均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 第15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 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考点:共有、质权
    讲解: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

  • 第16题:

    关于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电脑拒不归还,乙的好友丙得知后,直接从甲处将电脑拿走,并交给乙,此时,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
    B.甲借用乙的电脑,在占有期间被丙盗走,则甲、乙均有权向丙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如果电脑被乙丢失,丙拾得后,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此时,甲、乙均可在知道受让人丁后的2年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
    D.甲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使用期间又借给丙,丙将电脑遗失,丁拾得,在使用期间不慎弄坏,交给戊公司维修,但修好后不给修理费,戊公司将电脑留置,此时甲、乙、丙、丁均不得向戊公司主张返还电脑

    答案:B,C,D
    解析:
    A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但没有产生需要民法救济的损害后果,故错误。B项中丙盗走电脑的行为,是对甲、乙占有的侵犯,因为此时甲是直接占有人,乙是间接占有人,故甲、乙均可基于占有被侵夺请求丙返还原物,正确。C项中是遗失物被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当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第三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均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后2年内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此处,其他权利人指的应当是动产的有权占有人。故C项中的甲基于所有权和乙基于有权占有均可依据上述第107条的规定向受让人丁主张返还原物,正确。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故D项中的电脑虽为遗失物,但送到戊公司修理不给修理费的,戊公司是合法占有电脑,此时留置权成立,戊公司对电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此时,在支付维修费之前,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占有人,均不得请求戊公司返还电脑,故D正确。

  • 第17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 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 同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 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亊实 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 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 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 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 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 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 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 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依《民通意见》第 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 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 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 赔偿。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出质人以其 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 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 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应认为丙得依善 意取得乙之份額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 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 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 误。应予注意的是,本题中,甲因赌六合彩而将电脑出 质于丙,虽然动机违法,但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考虑动 机的,故借款及质押行为均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 为A。

  • 第18题:

    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出质给乙,乙又擅自将该电视机借给其妹妹丙使用,丙在搬动电视机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其摔坏,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有权将电视机借给其妹妹使用
    B.乙无权将电视机借给其妹妹使用
    C.乙应当承担电视机的损失
    D.乙、丙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丙无需承担电视机的损失

    答案:B,C
    解析:
    《物权法》第二百十一五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9题:

    甲向乙借款1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山地车出质给乙。乙在质押期间将该车无偿借丙使用。丙的债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骑走该车,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对此,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山地车。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0题:

    甲因出差将自己的摩托车寄存在乙家。乙在保管期间将该车出质给丙,作为向丙借款1000元的担保。丙不知道该车是甲所有。甲回来后,发现其摩托车在丙手中,此时甲应当向()主张责任。

    • A、乙
    • B、丙
    • C、甲和乙
    • D、甲或乙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判断题
    甲向乙借款1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山地车出质给乙。乙在质押期间将该车无偿借丙使用。丙的债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骑走该车,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对此,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山地车。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甲将自己的电脑出质给乙,电脑有严重的缺陷,甲没有告知乙。乙在接受该质物时,知道电脑有很严重的缺陷仍然接受。此时当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借款时,质物因严重缺陷无法变卖清偿债务的责任由谁承担?()
    A

    B

    C

    甲和乙分担

    D

    甲乙均不承担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

    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

    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

    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B两项,《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甲(所有权人)、乙(质权人)而言,丁对电脑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甲和乙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项,《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丙是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无权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D项,自助行为是自力救济的一种形式。其成立要件之一是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丁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非自助行为或行使留置权的行为,而是一种违法侵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