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限额抵押,合同约定,对2010年6 月1 日至2011 年1 月1 日期间甲公司与乙银行间发生的贷款债务不超过1000 万元的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若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发生未清结债务1200 万元,丙公司对多余的200 万元担保额不承担担保责任B.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 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对此债权承担担保责任C.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 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对此债权不承担担

题目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限额抵押,合同约定,对2010年6 月1 日至2011 年1 月1 日期间甲公司与乙银行间发生的贷款债务不超过1000 万元的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若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发生未清结债务1200 万元,丙公司对多余的200 万元担保额不承担担保责任

B.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 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对此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C.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 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对此债权不承担担保责任

D.若乙丙在担保期间协商变更最高额担保额,最高额由1000 万元增加到1500 万元,丙公司的先前的其他抵押权人(以该厂的同一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标的)有权对此予以拒绝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D
【答案】A、C、D
【详解】《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将要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券限额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B项错误。第205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所以ACD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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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案例二:

    (一)案情:

    甲公司1991年12月、1994年6月、1995年11月分M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100万元、

    200万元,用于购买小麦,后按国家政策,将上述三笔贷款划转给丙银行。1997年8月15日,

    甲公司又向丙银行贷款600万元。丁公司将其公司培训中心大楼为该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并办理了登记手续。1998年12月10日,根据国发[1998]15号银转〔1998〕68号等文件精神,

    丙银行将前述五笔贷款未偿还的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之债权全部划转给乙银行,并有债

    权受让人乙银行、债权转让人丙银行及债务人甲公司具签的《债权转让协议》。2000年9月27

    日,丁公司去函乙银行,确认对其已实现债权转移的60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至1998年

    12月10日止,甲公司尚欠乙银行到期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经多次催讨未还。

    故引发纠纷,乙银行以甲公司和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间题:

    本案中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主债权转移时抵押权的效力间题。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是一种担保债权实
      现的物权,它的成立和实现要以一定的债权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债权关系,这也就是
      所谓的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了。而
      且《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对甲公司所贷五笔借款所形成的债权,乙银行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债权转让协议并经
      合法转让程序而取得,故乙银行对该五笔贷款未偿还本金800万元及200万元利息拥有合法
      债权。丁公司为6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抵押登记和抵押关系确认,
      抵押担保有效,抵押关系成立。根据抵押权的从属性,丁公司在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后,于2000
      年9月27日去函原告确认其对60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足见其担保意思之明确,因此乙
      银行享有对丁公司培训中心大楼的抵押权。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乙银行在丁公
      司培训中心大楼发生折价、评估拍卖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限额抵押,合同约定,对2010年6月1日一2011年1月1日期间甲公司与乙银行间发生的贷款债务不超过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若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发生未清结债务l200万元,丙公司对多余的200万元担保额不承担担保责任

    B.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是对此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C.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是对此债权不承担担保责任

    D.若乙丙在担保期间协商变更最高额担保额,最高额由10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丙公司的先前的其他抵押权人(以该厂的同一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标的)有权对予以拒绝


    正确答案:ACD
    [考点]最高额抵押
    [答案及解析] ACD。《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B项错误。第205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所以ACD项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D
    解析:
    【考点】权利质权【详解】《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本题中,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则基于此项主债权存在的银行的保证权和甲公司的债权质权均将消灭,据此A项错误。《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B项错误。《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据此C项错误。乙公司将对丙公司的债权出质给甲公司,由于甲公司行使的这个应收账款质权本质上是个债权,因此并不能因为甲公司是质权人而切断丙公司基于债权而拥有的抗辩,据此D项正确。

  • 第4题:

    债务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由丙公 司进行保证担保。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将50万元的 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丙公司未予答 复。由于丁公司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 的是:( )
    A.甲公司对银行仍负有还款义务
    B.甲公司对银行不负有还款义务
    C.丙公司对银行负有担保责任
    D.丙公司对银行不负担保责任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的效力问题。作为债 权人的银行,已同意债务人甲公司将50万元的债务转 让丁公司,该债务承担有效。债务人甲公司已脱离了 该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巳不再是乙银行的债务人,故 其不再对乙银行负还款义务c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债 务承担协议未经其同意,故其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 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

  • 第5题:

    甲商业银行向乙企业发放设备贷款300万元,期限5年,由丙公司作保证担保。3年后,甲商业银行将上述贷款转让给了丁商业银行,丁商业银行另外还对乙企业追加了2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丙公司对丁商业银行的担保责任是( )。

    A.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债权主体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公司对3年前的保证承担责任,对3年后的保证不承担责任
    C.丙公司继续对设备贷款3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对追加的2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对全部320万元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继续对设备贷款3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对追加的2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 第6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丁公司之间内部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 B、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 C、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 D、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D

  • 第7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担200万元债务,于2009年3月1日到期。甲公司以自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宗某以价值2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丙公司、宗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与顺序。假设:2009年1月1日,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转让给丁公司承担,丙公司、宗某对此不知情。后丁公司不对乙公司履行到期的200万元债务。关于乙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可以行使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对甲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 B、乙公司无权对甲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 C、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D、乙公司有权对宗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A

  • 第8题:

    甲商业银行向乙企业发放设备贷款300万元,期限5年,由丙公司作保证担保。3年后,甲商业银行将上述贷款转让给了丁商业银行,丁商业银行另外还对乙企业追加了2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丙公司对丁商业银行的担保责任是()。

    • A、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债权主体未得到丙的同意
    • B、丙公司对3年前的保证承担责任,对3年后的保证不承担责任
    • C、丙公司继续对设备贷款3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对追加的2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 D、丙公司对全部320万元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多选题
    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

    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

    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

    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B,C
    解析: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应当按如下顺序实现债权:①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③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本题中,甲、乙间有租赁合同,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甲、丙间有担保合同,甲为主合同债权人,丙为担保人,乙为被保证人。甲、丁间有抵押合同,甲为主合同债权人(抵押权人),丁为抵押人,乙为被担保人。甲、乙间的主债权,既有第三人保证,又有第三人物保,甲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丙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各方并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A

    乙银行应先向丙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丁公司实现债权

    B

    乙银行应先向丁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丙公司实现债权

    C

    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D

    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和丁公司追偿


    正确答案: C
    解析:
    根据《物权法》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本题中,丙公司和丁公司居于同一清偿顺序,但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作为债务人的甲公司追偿,不能向另一个担保人丁公司追偿。

  • 第11题:

    多选题
    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

    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

    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

    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C,A
    解析: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乙欠甲10万元租金,债务人乙和第三人戊订立租金债务转让合同,债权人甲口头同意生效,保证人丙、抵押人丁口头同意无效,丙、丁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丁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4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乙公司用自己价值1000万元的厂房设备作为抵押担保银行的债权,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未约定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担保份额,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对抵押权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

    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全部债权的保证责任

    C

    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

    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承担50%的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C,A
    解析: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物的担保的处理[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根据该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乙公司的抵押物价值超过主债权,因此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银行当然也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全部债权的保证责任,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担保份额,银行当然有权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承担50%的担保责任,所以BCD选项正确。

  • 第13题:

    债务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由丙公司进行保证担保。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将5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丙公司未予答复。由于丁公司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对银行仍负有还款义务

    B.甲公司对银行不负有还款义务

    C.丙公司对银行负有担保责任

    D.丙公司对银行不负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BD
    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的效力问题。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已同意债务人甲公司将50万元的债务转让丁公司,该债务承担有效。债务人甲公司已脱离了该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已不再是乙银行的债务人,故其不再对乙银行负还款义务。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债务承担协议未经其同意,故其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

  • 第14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丙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各方并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乙银行应先向丙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丁公司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向丁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丙公司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D.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和丁公司追偿


    正确答案:B

  • 第15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提供担保,甲遂以自有的汽车1辆设定抵押,同时委托好友丙用自有的汽车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经乙同意,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并通知了丙,丙未予答复。因甲、丁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将债务转移给丁,未经丙同意,债务转移无效
    B:甲将债务转移给丁,经过乙同意,债务转移有效
    C:甲将债务转移给丁,丙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D:甲将债务转移给丁,甲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B,C
    解析:
    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

  • 第16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B.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C.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D.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2)各保证人之间内部的份额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 第17题: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 A、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 C、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D、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C,D

  • 第18题:

    甲公司1991年12月、1994年6月、1995年11月分别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用于购买小麦,后按国家政策,将上述三笔贷款划转给丙银行。1997年8月15日,甲公司又向丙银行贷款600万元。丁公司将其公司培训中心大楼为该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1998年12月10日,根据国发[1998]15号、银转[1998]68号等文件精神,丙银行将前述五笔贷款未偿还的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之债权全部划转给乙银行,并有债权受让人乙银行、债权转让人丙银行及债务人甲公司具签的《债权转让协议》。2000年9月27日,丁公司去函乙银行,确认对其已实现债权转移的60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至1998年12月10日止,甲公司尚欠乙银行到期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经多次催讨未还。故引发纠纷,乙银行以甲公司和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主债权转移时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是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它的成立和实现要以一定的债权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债权关系,这也就是所谓的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而且《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对甲公司所贷五笔借款所形成的债权,乙银行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债权转让协议并经合法转让程序而取得,故乙银行对该五笔贷款未偿还本金800万元及200万元利息拥有合法债权。丁公司为6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抵押登记和抵押关系确认,抵押担保有效,抵押关系成立。根据抵押权的从属性,况且,丁公司在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后,于2000年9月27日去函原告确认其对60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足见其担保意思之明确,因此乙银行享有对丁公司培训中心大楼的抵押权。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乙银行在丁公司培训中心大楼发生折价、评估拍卖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

  • 第19题:

    债务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由丙公司进行保证担保。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将5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丙公司未予答复。由于丁公司无力还款,遂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对银行仍负有还款义务
    • B、甲公司对银行不负有还款义务
    • C、丙公司对银行负有担保责任
    • D、丙公司对银行不负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B,D

  • 第20题:

    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丁公司之间内部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B

    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C

    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D

    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C,B
    解析: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2)各保证人之间内部的份额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 第21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于2012年3月1日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在未来一年内大概需要贷款资金1亿元,乙银行每季度提供一批贷款,甲公司以其办公大楼在1亿元范围内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3月15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4000万元,借期3个月。4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4000万元,借期2个月。6月20日,甲公司偿还了1000万元。7月1日,乙银行将其中5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资产管理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7月15日,该办公大楼被法院查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若甲公司未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有权就办公大楼优先受偿

    B

    甲公司于6月20日偿还的1000万元,清偿的为3月15日的借款

    C

    7月15日,乙银行有权行使最高额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债权为8000万元

    D

    就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价款,乙银行优先于丙公司受偿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物权法》第203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部分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原则上不得转让。本题中,最高额抵押并未转让,因此甲公司虽未偿还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也无权主张抵押权。
    B项,《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两笔债务均到期,担保数额相同,且负担相同,因此应当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即4月1日所借债务。
    C项,《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本题中,因抵押财产已经被查封,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因此债权人在6500万元范围内可优先受偿。
    D项,因乙银行对楼房有抵押权,而丙公司仅为普通债权人,因此乙银行优先于丙公司受偿

  • 第22题:

    多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担200万元债务,于2009年3月1日到期。甲公司以自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宗某以价值2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丙公司、宗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与顺序。假设:2009年1月1日,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公司,并立即通知了甲公司,丙公司、宗某对此不知情。后甲公司不对戊公司履行到期的200万元债务,戊公司对甲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清偿100万元后,关于2009年4月1日戊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戊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

    戊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

    戊公司有权对宗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

    戊公司无权对宗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

    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

    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

    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正确答案: A
    解析:
    D项,《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丙公司是债务人,乙公司是债权人,若发生实现质权的情形,甲公司从乙对丙的债权中优先受偿,地位类似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所以丙对乙的抗辩可以向甲主张。
    A项,《物权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乙公司清偿主债务,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即甲公司提供的保证消灭,乙公司提供的债权质权反担保也消灭。
    B项,《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未通知丙公司,则债权转让对丙不生效,丁公司不能向丙主张。反之,如果是在债务的转让中债务人将合同中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C项,《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甲、乙在设立债权质权时不能约定流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