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张某、王某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张某审判过程中逃跑。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宣布对曹某终止审理,对张某裁定中止审理,对王某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题目

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张某、王某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张某审判过程中逃跑。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宣布对曹某终止审理,对张某裁定中止审理,对王某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8 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 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曹某死亡,应当对曹某终止审理,故A 项错误;不应当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故B 项错误;不符合发回重申条件,故C 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D 项正确。
更多“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张某、王某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哪些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A.美国人John 盗窃案,John 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B.张某故意杀人案,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C.刘某诈骗案,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D.赵某被控犯盗窃、抢劫罪,赵某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抢劫罪坚决不认罪,其中的盗窃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CD
    【答案】:C、D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第2 杂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高检规则》第312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筒易程序的。”选项C、D 正确。

  • 第2题:

    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犯罪,但张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T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全面审查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其无罪;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D。

  • 第3题:

    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犯罪,但张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答案:D
    解析: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D。

  • 第4题: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 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问: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贷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张某、王乙、王小甲继承;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理由:该6间房屋系王某与张某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而属于王某与张某共同所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字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本题中,张某、王甲、王乙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主甲之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王某死后,首先应由张某获得其中的三间,余下的3间房屋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有效。理由:虽然6间房屋不是王乙个人所有,但其出卖房屋的行为已经得到了有关权利人的认可(王小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其监护人李某认可)。
    (3)曹某分别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均为有效。理由:曹某从王乙手中购买了6间房屋便成为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是有权处分该6间房屋,且该合同订立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至于曹某与朱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影响到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如果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曹某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理由:虽然曹某先后与朱某、钱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但曹某与钱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该6间房屋即转归钱某所有,这也就意味着曹某无法再履行其向朱某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即构成履行不能。作为对朱某的救济,朱某可依据他与曹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4)如果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得到支持。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如果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评析] 考查要点是法定继承、二重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债权撤销权和代位权。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有:《继承法》第11条、《合同法》第51条、第73条、第“条和《合同法解释》第9条。该题涉及的知识点众多,因而难度较大。但只要考生思路清晰,理论功底扎实,是可以将问题回答得圆满的。

  • 第5题:

    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 一审判决。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 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 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审 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宣布对曹某终止审理,对^^他被告人仍应作 出判决或裁定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刑诉解释》第247、 24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