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间发生民事纠纷,一审判决甲胜诉,乙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乙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此:( )A.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情况紧急的,由第厶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

题目

甲、乙两人间发生民事纠纷,一审判决甲胜诉,乙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乙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此:( )

A.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情况紧急的,由第厶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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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 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诉乙侵权一案,已经过一、二审,均判决甲败 诉,甲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发现案件涉及的被损坏的标的物属甲与丙共有, 而一、二审均未涉及。在这种情况下,该高级人民法 院可以通知丙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 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B.甲因琐事将乙经营的小饭馆砸坏,于是乙提起 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乙败诉。乙不服,提 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该小饭馆为乙和丙合伙开办 的,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 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不能将其列为二审 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
    C.甲、乙、丙共同出资购买了 1处房产。2001年, 甲到广州打工,期间乙和丙就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 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为丙所有。乙不 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之前,甲得知 这一消息,认为乙和丙侵犯了他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向 二审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则二审法院对于这种情况, 应当裁定驳回张大参加诉讼的申请,告知其另行起诉; 继续审理乙的上诉并作出判决
    D.甲因病死亡,甲的长子乙、次子丙对继承的财 产分割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甲的遗产 在乙、丙之间进行了分割,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乙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判决遗漏了甲的三子丁 ,此时 二审人民法院可本着自愿原则,吸收丁参加调解,如果 调解不成,将本案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答案:A,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第211条。

  • 第2题:

    甲、乙、丙、丁都承租戊的房屋,均发生房屋租赁纠纷,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将该案按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现甲、乙就该一审判决欲提出上诉,而丙、丁未就此上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有权提起上诉,但必须强制追加丙、丁为上诉人
    B:甲、乙有权提起上诉,无需强制追加丙丁为上诉人
    C:甲、乙均为被上诉人
    D:上述3种方式均可

    答案:B
    解析:
    【考点】共同诉讼的上诉。详解: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就法院对自己与对方当事人所作的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该上诉行为只对自己有效,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并不是第二审程序中的当事人。所以,B项正确。

  • 第3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抢劫案,一审判决后,甲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突然死亡,乙也提起了上诉,丙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请根据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本案二审审理程序中的一些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查看材料

    A.原审法院只将甲、乙的上诉状和有关甲、乙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B.法庭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曾要求乙、丙对案件某一关键性问题当面对质
    C.公诉人直接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
    D.乙觉得甲的辩护人不错,决定聘请其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讯问被告人的程序、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和《刑诉解释》第309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无论是否全体被告人提起上诉,均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99条规定,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故B项正确。根据《高检规则》第434条的相关规定,公诉人可以宣读来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故C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的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故D项错误。

  • 第4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当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要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主张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
    本案案情比较复杂,将其中的法律关系梳理为:甲为原告,丙为被告,乙为无独三(道理很简单,从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即可看出,乙是无独三,因为有独三只能以自己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故法院依法追加的第三人乙只能是无独三,不可能是有独三);一审判决被告丙向原告甲支付10万元。首先,一审判决无独三乙不承担责任,故乙不能上诉,B、C选项错误,且可以看出其考点在于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上诉,而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关于被上诉人,需要结合一审判决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一审判决丙向甲支付10万元,丙上诉主张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实则是希望通过否定甲对乙的债权而改判为自己不向甲支付一审判决确定的10万元,故其仅仅是对自己与原告甲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不服,而不涉及自己与无独三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应当以甲为被上诉人,乙按照原审无独三的地位列明,所以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

  • 第5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
    【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详解】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但是,对债务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本书认为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三者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只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利害关系,即判决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能解除或抵消一部分,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小于债权人对他的债权,则可能抵消一部分,相反则可能是债权债务的消灭,故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有权提出上诉。因此,本案中乙不能成为上诉人。本案的上诉人应当是丙,而甲应当作为被上诉人,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