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自己名义起诉C.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题目

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

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C.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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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
    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C: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答案:B
    解析: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选项B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中应当以谁为被告要看是谁在征地决定上署名。C选项错误。D项中,市政府的征地批复不是有外部效力的行政行为,不是法院的审理对象。故D选项错误。

  • 第2题: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是有限合伙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给戊,无需经过其他人同意
    B.乙将自己的合伙份额出质,只需经过甲同意
    C.丙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己,只需经过丁同意
    D.丁将自己的合伙份额出质,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

    答案:A,D
    解析: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3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后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转让给丁,丙书面通知甲和乙征求意见。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规定的有( )。

    A.甲和乙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不同意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全部出资
    C.甲、乙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丙无权转让给丁
    D.甲、乙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丙可以转让给丁
    E.甲同意、乙不同意,丙可以转让给丁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股权转让。选项A:甲和乙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选项C:甲、乙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丙可以转让给丁;选项E: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第4题:

    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丁分别持有某合伙企业18%、20%、27%和35%的财产份额。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经持有3/5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现甲欲将其持有的10%财产份额转让给非合伙人戊,并将剩余8%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丙。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未经乙、丙、丁一致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戊
    B.经丙、丁同意,甲即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戊
    C.未经丁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
    D.未经乙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

    答案:B
    解析:
    (1)选项AB: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看合伙协议是否另有约定(有约定的必须按照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才看法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合伙协议事先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经持有3/5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因此,经丙、丁(合计62%)同意,甲可以对外转让财产份额;(2)选项CD: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 第5题:

    (2019年)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丁分别持有某合伙企业 18%、 20%、 27%和 35%的财产份额。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经持有 3/5 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现甲欲将其持有的 10% 财产份额转让给非合伙人戊,并将剩余 8% 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丙。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未经乙、丙、丁一致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转让给戊
    B.未经丁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
    C.经丙、丁同意,甲即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戊
    D.未经乙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

    答案:C
    解析:
    ( 1 )选项 AC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有约定按照约定,本题中约定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经持有 3/5 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即可,因此,经丙、丁(合计 62% )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2 )选项 BD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