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项构成要约的失效?A.撤回B.撤销 C.拒绝 ”相关问题
  • 第1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项为有效的承诺?( )

    A.电话通知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

    B.按要约的规定开立信用证

    C.对要约保持沉默

    D.回电表示:“接受你方发盘,但包装以我方的最后确认为准”


    正确答案:ABD

    【考点】有效承诺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A项使用电话使要约以便捷的方式送达要约人,故有效。公约第l8条第3款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作出时生效……故B项正确。公约第18条第l款规定,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故C项错误。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一项接受并未在实质上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仍构成接受;实质变更是指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条件的变更,而包装条件的变更不构成实质变更,构成有效承诺.故D项正确。本题选ABD项。

  • 第2题:

    一项要约具备如下哪几项内容,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即为内容“十分确定”?

    A.货物

    B.数量

    C.质量

    D.价格


    本题答案:A, B, C本题解析:保兑行对信用证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可以直接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 第3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使要约不发生效力。


    1.公约于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2.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公约排除了某些货物的买卖。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 (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3.公约的适用根据。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公约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公约》没有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如何确定准据法。《公约》只对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补救做了统一规定,而对下面几项主要法律问题并未涉及: (1)《公约》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条款的有效性问题。 (2)《公约》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和第三人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能提出的权利和要求的问题。 (3)《公约》不调整卖方对所售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5、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2)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 第4题:

    【判断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接受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A.Y.是

    B.N.否


    如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前补交,且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买方可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卖方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实际收取数量付款

  • 第5题:

    10、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任何发盘在其送达到受盘人之前均不可撤回。()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86年12月11日我国提交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一是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二是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与终止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与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与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的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与发价与接受的法律效力。 (4)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第一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与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与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截至2002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1个国家包括:莱索托、法国、叙利亚、埃及、匈牙利、阿根廷、赞比亚、中国、意大利、美国、芬兰、瑞典、奥地利、墨西哥、澳大利亚、挪威、丹麦、白俄罗斯、德国、乌克兰、智利、瑞士、伊拉克、保加利亚、西班牙、俄罗斯、荷兰、几内亚、加拿大、罗马尼亚、厄瓜多尔、乌干达、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捷克、斯洛文尼亚、古巴、波斯尼亚一黑塞哥维那、新西兰、摩尔多瓦、古巴、立陶宛、新加坡、波兰、比利时、乌兹别克斯坦、卢森堡、拉托维亚、蒙古、希腊、克罗地亚、布隆迪、乌拉圭、秘鲁、毛里坦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南斯拉夫、冰岛、哥伦比亚和以色列等。 我国企业在采用《公约》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以下三项内容: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及其补救措施。除此之外《公约》并没有对包括合同的效力等其他问题作出规定因而当事人选择《公约》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并不意味着解决合同的一切纠纷都有了法律依据。据此当事人在选择《公约》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时还应对《公约》没有规定的问题作出约定。 第二《公约》第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本公约或部分地排除或改变《公约》中任何条款的规定。否则《公约》即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间所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但缔约国提出保留声明的事项除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of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86年12月11日我国提交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一是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二是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与终止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与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与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2)适用的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与发价与接受的法律效力。(4)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第一,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与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与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截至2002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1个国家,包括:莱索托、法国、叙利亚、埃及、匈牙利、阿根廷、赞比亚、中国、意大利、美国、芬兰、瑞典、奥地利、墨西哥、澳大利亚、挪威、丹麦、白俄罗斯、德国、乌克兰、智利、瑞士、伊拉克、保加利亚、西班牙、俄罗斯、荷兰、几内亚、加拿大、罗马尼亚、厄瓜多尔、乌干达、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捷克、斯洛文尼亚、古巴、波斯尼亚一黑塞哥维那、新西兰、摩尔多瓦、古巴、立陶宛、新加坡、波兰、比利时、乌兹别克斯坦、卢森堡、拉托维亚、蒙古、希腊、克罗地亚、布隆迪、乌拉圭、秘鲁、毛里坦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南斯拉夫、冰岛、哥伦比亚和以色列等。我国企业在采用《公约》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问题: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以下三项内容: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及其补救措施。除此之外,《公约》并没有对包括合同的效力等其他问题作出规定,因而当事人选择《公约》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并不意味着解决合同的一切纠纷都有了法律依据。据此,当事人在选择《公约》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时,还应对《公约》没有规定的问题作出约定。第二,《公约》第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本公约,或部分地排除,或改变《公约》中任何条款的规定。否则,《公约》即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间所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但缔约国提出保留声明的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