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海于2000年3月失踪,至2004年5月一直下落不明,吴大海早年丧妻,其小儿子吴天力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大海为失踪人。人民法院经过公告审理,作出判决宣告吴大海失踪,并指定吴大海的大儿子吴欣力为财产代管人。根据上述案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吴大海重新出现,只有吴大海和吴天力两个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B.如果在官告失踪审理过程中吴欣力要求人民法院宣告吴大海死亡的,人民法院按宣告死亡处理C.吴天力认为吴欣力作为财产代管人不合适,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吴天力为原告,以吴欣力为被告,按

题目

吴大海于2000年3月失踪,至2004年5月一直下落不明,吴大海早年丧妻,其小儿子吴天力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大海为失踪人。人民法院经过公告审理,作出判决宣告吴大海失踪,并指定吴大海的大儿子吴欣力为财产代管人。根据上述案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如果吴大海重新出现,只有吴大海和吴天力两个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

B.如果在官告失踪审理过程中吴欣力要求人民法院宣告吴大海死亡的,人民法院按宣告死亡处理

C.吴天力认为吴欣力作为财产代管人不合适,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吴天力为原告,以吴欣力为被告,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D.吴欣力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特别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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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个体工商户吴天拖欠甲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吴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在向吴天送达支付令时,吴天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如果吴天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C.如果吴天在法定期间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两个月后一定还清,则支付令可不生效

    D.如果吴天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务已经偿还的,支付令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正确答案:AD
    AD。

  • 第2题:

    吴某死后,其子吴大诉吴二侵犯其合法继承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吴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遗漏了应当共同进行诉讼的吴三,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

    A.追加吴三为当事人,一并审理后直接作出二审判决

    B.另案处理吴三的诉讼案件

    C.告知吴三另行起诉

    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 第3题:

    吴某死后,其子吴大诉吴二侵犯其合法继承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吴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遗漏了应当共同进行诉讼的吴三,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A.追加吴三为当事人,一并审理后直接作出二审判决

    B.另案处理吴三的诉讼案件

    C.告知吴三另行起诉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成立自首

  • 第4题:

    陈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吴某当场批评,便对吴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陈某骑自行车尾随吴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吴某。吴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陈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陈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吴某。吴某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陈某,正砸在陈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吴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陈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陈某面部大面积毁容。 问: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依照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公民依法捉拿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或被通缉的在逃人犯,被捉拿者或第三者对该公民施行暴力伤害或威胁,就不是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有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宽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地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出来的。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损害,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那么他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预见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他人豢养的或野生的动物侵袭,自然可以进行打击,但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打击也只是紧急避险或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为,谈不上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有利用动物来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驱使狂犬撕咬他人,则防卫人打击动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吴某遭到陈某的追杀,生命处于危险状况,为了防止陈某进一步实施非法行为,吴某对其实施打击,才造成陈某受伤,因此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第5题:

    王大爷于2004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1999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01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03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A:王小超
    B:吴蕾
    C:吴丽
    D:吴宇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和《继承意见》第25、26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而且,这里的孙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注意:并没有提及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题中所提的王小超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甲的孙子女,即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吴蕾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吴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所以,王小超、吴蕾、吴丽有代位继承权。而吴宇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