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5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B.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D.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5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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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l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

    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C.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C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果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的定价,需要由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第2题:

    甲、乙、丙共同2013 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 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答案:对
    解析: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
    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3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D.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 第4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答案:对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题是正确的。

  • 第5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AC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处规定的是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形,而题目中是货币财产的出资,故A错误,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B正确,不当选。 《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C错误,当选;D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