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古代契约法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A.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B.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C.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

题目

下列关于古代契约法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B.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C.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D.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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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因此,A项错误。 
更多“下列关于古代契约法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有关古代借贷契约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质剂”B.唐朝将有息借贷契约称为“负债”C.宋朝的典卖契约是一种不动产的买卖契约D.清朝明确规定了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正确答案:D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可见,A项表述错误。唐朝将有息的借贷契约称为“出举”,将无息的借贷契约称为“负债”。可见,B项表述错误。从广义上讲,宋朝的典卖契约包括不动产买卖契约和附回赎条件的典卖契约,狭义上的典卖契约就是指附回赎条件的特殊的买卖契约,实质上是设置典权的契约。可见,C项表述错误。清朝明确规定了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这是宋、元、明的法律均无规定的内容。故D项表述正确。

  • 第2题:

    “质剂”是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  )


    答案:对
    解析:
    西周时期“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质”与“剂”不是完全一样的契约形式。“质”是买卖奴隶、牛马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

  • 第3题:

    西周时期的契约制度分为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为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为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由“质人”专门管理。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ABCD解析:本题涉及西周法律制度。西周的买卖契约中可买卖包括以上各类。

  • 第4题:

    共用题干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质剂”,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B、“质”长“剂”短
    C、“质剂”由官府制作,但没有人专门管理
    D、“傅”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答案:B
    解析:
    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
    《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
    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
    《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
    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

  • 第5题:

    西周时期已有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之分,前者称为“傅别”,后者称为“质剂”。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