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A.甲的身份状况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题目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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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两家为宅基地发生争执,乡政府对此作出裁决,认为争议的宅基地归甲。乙对这一裁决不服,欲提起诉讼。现问 99~100 :

    第 99 题 乙能否直接就与甲的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

    A.可以。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类似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限制,几乎所有的民事争议大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B.不可以。乡政府的裁决行为一经送达甲和乙,即发生了法律效力,甲只能承担该裁决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得再有异议

    C.可以。因民事诉讼即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

    D.不可以。本案中甲应遵循先行后民的原则,先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
    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场合,一般应遵循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则。据此,本题中的甲应遵循先行后民的原则。先提起行政诉讼。注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可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争执时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而不应于民事诉讼过程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第2题:

    甲乙二人发生合同纠纷。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乙支付所欠货款两万元。下列事实中,甲或乙仍应当举证的是:( )

    A.甲举出众所周知的事实,但乙提出了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

    B.甲举出经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但乙提出了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

    C.乙提出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甲尚欠自己9000元借款,这可以抵消对甲的债务,但甲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成立

    D.乙提出甲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在庭审中表示认可,但法庭辩论终结前又矢口否认


    正确答案:ABC
    ABC。考生应当对免证事项及可以推翻的情形加以牢记。

  • 第3题:

    甲起诉乙,要求其偿还借款,下列( )证据能够作为乙向甲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正确答案:A
    A。解析: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实事实,即乙向甲借款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证据。

  • 第4题:

    甲以乙诽谤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甲、乙都向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根据乙的申请,法院依法向证人丙调取了证据。下列哪一主体在该案中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A.甲

    B.乙

    C.丙

    D.法院


    正确答案:A

  • 第5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2009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B:甲与乙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甲12岁时与邻居乙(当时13岁)玩耍,被乙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乙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甲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甲以乙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经济损失
    D:甲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甲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
    【考点】不予受理的问题。详解:本题A选项中因原告并非原案件中的原告,故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限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B选项不存在不予受理的理由;本题C选项虽然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但其丧失的仅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非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D选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诉权限制。故本题选项为D项。

  • 第6题:

    甲乙为夫妻,甲因经商而暴富,遂秘密养起了情人。甲乙因此感情不和,为此引发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B.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法院也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C.如乙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D.如乙不起诉离婚,但起诉损害赔偿,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离婚醅偿
    讲解:本题涉及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解问题。依照《婚姻法解释 (一)》第29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第7题:

    甲因服装买卖与乙发生纠纷,于A区法院起诉乙,A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该案,下列法院行为合法的有:( )

    A.允许甲口头起诉、乙当场答辩
    B.对乙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允许乙就该异议上诉
    C.安排审判员丙独任审理该案
    D.未在判决书中列明所有证据

    答案:A,C,D
    解析:
    考查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故D项正确。

  • 第8题: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详解】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以具备防卫意图为前提。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而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甲乙的行为属于互相斗殴,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 第9题:

    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甲的起诉
    B.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
    C.由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
    乙方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第10题:

    丈夫甲与妻子乙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第三天,甲突然死亡。在分割遗产时,乙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而甲的母亲认为甲乙已经离婚,乙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若乙在甲死亡一个月后再婚了,乙能继承遗产吗?


    正确答案: 不能。如果甲死之前甲乙二人未离婚,则乙在甲死亡后无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遗产。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属于正当防卫

    B

    属于紧急避险

    C

    属于防卫过当

    D

    属于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属于正当防卫

    B

    属于紧急避险

    C

    属于防卫过当

    D

    属于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ABC三项,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实施连续相互侵害的行为。在相互斗殴的场合,由于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侵害故意,并且实施了侵害行为,所以双方都欠缺防卫意识,不能视为正当防卫。当然,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对方仍然继续实施,或者在一般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严重危及生命的暴力,此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题中,甲、乙二人属于相互斗殴,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紧急避险。
    D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第13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 ) A.甲诉乙离婚案件,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半年内,甲提出证据证明乙伪造证据,主审法官曾接受乙的贿赂 B.甲与乙宅基地纠纷一案,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甲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C.甲下落不明满4年,甲的妻子向县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县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甲死亡的判决 D.甲与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甲申请再审后,法院维持原判决


    正确答案:ACD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中请再审。”故A项不可申请再审。
    《民诉意见》20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故B项可申请再审。《民诉意见》第207条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不得申请再审,因为没有必要,如宣告失踪人和死亡人出现的,申请做出判决的法院做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无需再审。故CD项不得申请再审。

  • 第14题: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参考答案:D

  • 第15题:

    甲乙两单位因建筑工程纠纷进行仲裁,裁决作出后甲单位申请撤销仲裁判决,乙单位申请执行仲裁判决,受理法院应( )。

    A.将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B.裁定中止执行

    C.裁定终止执行

    D.裁定撤销裁决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借款的诉讼,就乙向甲借款事实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直接证据?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甲与乙在青岛签订涉外合同时约定,凡是有争议就在北京仲裁。后来甲乙发生了合同纠纷,甲申请仲裁,乙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
    A.甲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B.乙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C.北京中院 D.北京中院或青岛中院


    答案:A
    解析: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乙虽约定在北京仲裁,但是北京有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甲乙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所以应当由仲裁协议签订地青岛或被申请人甲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以上分析,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 第18题:

    甲乙为夫妻,甲因经商而暴富,遂秘密养起了情人。甲乙因此感情不和,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B.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法院也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C.如乙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D.如乙不起诉离婚,但起诉损害賠偿,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离婚赔偿
    讲解:本题涉及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解问题。依照《婚姻法解释 (一)》第29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第19题:

    甲因与乙的买卖合同纠纷而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欠款8000元。在庭审过程中乙提出甲父曾借其1万元,要求用欠款抵债并偿还其2000元。对此,法院处理正确的是()。

    A.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B.将两诉合并审理
    C.追加甲父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乙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本题中甲是原告,乙是被告,乙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甲,而非甲父,因此乙要求抵债不构成反诉,不可以合并审理。

  • 第20题: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答案:D
    解析:
    【考点】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证明责任的分担【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本案中,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已经生效,属于前述第(二)项不需要证明之事项,故选项D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选项A、B、C分别属于前述第1、5、4项,是需要用证据证明之事项,故不选。

  • 第21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是(  )。
    A.甲用拳头打乙,乙从腰间拿出枪向甲射击却没有击中,甲吓跑了
    B.甲拿菜刀砍乙,乙加以还击一拳将甲打成重伤
    C.甲用刀砍杀乙,乙拿起身边的锄头将甲打死
    D.甲拿擀面杖打乙,乙掏出猎枪将甲打死


    答案:D
    解析:
    【精解】防卫过当是指超出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情形。A项中,乙的行为虽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但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故不属于防卫过当。B项中,乙的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但是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不是防卫过当。C项中,甲是要砍杀乙,属于特殊防卫权的范畴,也不是防卫过当。D项中,乙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故选D项。

  • 第22题:

    丈夫甲与妻子乙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第三天,甲突然死亡。在分割遗产时,乙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而甲的母亲认为甲乙已经离婚,乙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吗?


    正确答案: 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2010年真题]
    A

    甲的身份状况

    B

    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

    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

    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C三项,《高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①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②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③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④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⑤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⑦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⑧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⑨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⑩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D项,《高检规则》第43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