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羁押和追缴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逮捕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区法院承担B.逮捕是由区检察院批准的,故对该逮捕,应当由区检察院承担赔偿义务C.对杨某的拘留不

题目

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羁押和追缴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逮捕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区法院承担

B.逮捕是由区检察院批准的,故对该逮捕,应当由区检察院承担赔偿义务

C.对杨某的拘留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对追缴赃物行为,李某可要求区法院返还拍卖所得15万元


相似考题

1.案情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张某的朋友姜某——石某公司出纳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答题要求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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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三、(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正确答案:
    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
    3.分析。——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第2题:

    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巳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 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 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羁押和 追缴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逮捕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区法院承担
    B.逮捕是由区检察院批准的,故对该逮捕,应当由区检察院承担陪楼义务
    C.对杨某的拘留不属午国家赔偿范围
    D.对追缴赃物行为,李某可要求区法院返还拍卖所得15万元


    答案:A,D
    解析:
    A、D
    考点:刑事赔偿范围及义务机关
    讲解: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由作 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若刑事拘留和逮捕依法需要赔偿的,均由该 一审法院赔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杨某与某公司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履行 纠纷,不存在诈骗犯罪嫌疑,故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的拘留属于违法拘留。根据修正后的 《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该违法拘留属于刑事赔偿范围。故选项C错误。根据修正 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5项,财产巳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据此,选项 D正确。

  • 第3题:


    (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人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 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 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答案:
    解析:

    (本题21分)



    1.判断。


    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 95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241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证中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分析。


    ——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


    ——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


    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考点】


    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标准


    【详解】


    本题综合考查了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和对证明标准的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规定: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本案被告人是否犯罪而言,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是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事实,即需要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在刑事证明理论中,我国所确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从本案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分别收受15万和40万两笔款项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而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至于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并不能单独证明张某的受贿行为。直接证据缺乏,已有直接证据又不可靠,间接证据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而本案就张某是否有罪问题上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第4题:

    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 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羁押和 追缴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逮捕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区法院承担
    B.逮捕是由区检察院批准的,故对该逮捕,应当由区检察院承担赔楼义务
    C.对杨某的拘留不属于国家赌偿范围
    D.对追缴赃物行为,李某可要求区法院返还拍卖所得15万元


    答案:A,D
    解析:
    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若刑事拘留和逮捕依法需要赔偿的,均由该一审法院赔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杨某与某公司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履行纠纷,不存在诈骗犯罪嫌疑,故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的拘留属于违法拘留。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该违法拘留属于刑事赔偿范围。故选项C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5项,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据此,选项D正确。

  • 第5题:

    (2010年)案情:
    张某—— 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 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 日 , 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人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 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 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 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 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倚、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闪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 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毎次都否 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 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人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 月17日 ,分别有]5万元和40 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 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院须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当依法采纳的 证据足以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法院方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在本 案中,认定张某成立受贿罪的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均有不足,且本案中的证人均为利害关系 人,不能排除证人为脱责而作伪证的可能性.据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
    根据“疑罪从无”处理原则,对于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或者单个的证据而不能将案件事实 证明清楚,在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只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而不能抱 着“宁枉勿纵”的想法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处罚。
    因此,考生答题时,应当先直接给出论断,即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然后给出论断 的法律依据,并结合材料和法律依据,分析张某不构成受贿罪的原因。最后,根据法律规 定,给出处理意见,即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一百九十五条、《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百 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证明标 准。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 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明;每一个定罪、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 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 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原司法部答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 一百九十五条)、《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 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
    (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
    (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
    (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 ?
    【提示】因为2010年新颁布了司法解释,故原来的答案解析不太确切,因此,按照新的 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3.分析。
    ——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的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 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
    ——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 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 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