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男,46岁,1993年4月因绑架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宣告后,自1993年4月16日开始执行。1996年4月19日,岳某被减为18年有期徒刑,1999年5月6日岳某被宣告减刑2年,2003年5月2日再次被宣告减刑2年,2006年4月20日岳某被宣告假释。2009年10月2日,岳某因过失致人重伤被撤销假释。2010年3月2日,人民法院对岳某过失致人重伤罪进行审判,因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岳某2年有期徒刑。请详细说明对岳某如何进行并罚。

题目

岳某,男,46岁,1993年4月因绑架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宣告后,自1993年4月16日开始执行。1996年4月19日,岳某被减为18年有期徒刑,1999年5月6日岳某被宣告减刑2年,2003年5月2日再次被宣告减刑2年,2006年4月20日岳某被宣告假释。2009年10月2日,岳某因过失致人重伤被撤销假释。2010年3月2日,人民法院对岳某过失致人重伤罪进行审判,因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岳某2年有期徒刑。请详细说明对岳某如何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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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甲先后犯三罪:一罪判处拘役6个月;一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罪判处无期徒刑。对某甲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体现了

    A、限制加重原则

    B、折中原则

    C、并科原则

    D、吸收原则


    参考答案:C,D

  • 第2题:

    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B.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C.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D.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参考答案:BCD

  • 第3题:

    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原答案ABC,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没收财产刑【详解】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刑没有关于没收金额的具体要求,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汽车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选项C中,赌债属于不正当债务,因此不应予偿还,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中,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选项D中,没收财产与罚金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因此应当分开执行,选项D是错误的。

  • 第4题:

    张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李某,并在领取赎金前将李某杀害,对张某的判决不正确的是( )

    A.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B.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C.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D.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参考答案:C

  • 第5题:

    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没收财产。 A项,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甲受贿的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20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不是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缴。至于如何确定对甲没收财产的数额,与这些违法所得数额没有直接关联。故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甲抢劫他人的汽车,该汽车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故B项错误。 C项,《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赌债是非法债务,不适用该规定。故C项错误。 D项,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其中的合并执行是指并科,也即罚金、没收财产各自分别执行,并不是没收财产吸收罚金。这也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即“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