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法院助理审判员,其妻子赵某为该县食品加工厂质检员。2009年3月该县银行干部余某因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被依法逮捕,余某之妻徐某找到同厂好友赵某,请求赵某让李某帮忙,想办法将余某放出来,并表示将给予重谢。赵某回家后对李讲了这件事,但李拒绝说:“此案不在我手里,我不能做到。”赵听到后很生气,骂李某没用,死脑筋,送上门来的钱都不要。李仍然不答应,说:“我不是不想要钱,而是不能要,弄不好自己要坐牢的。”赵听后大哭大闹,并声称要与李离婚,李听后说:“那听你的,看她愿意拿出多少钱。”赵上班后告知徐某,徐某回家后,

题目

李某是某法院助理审判员,其妻子赵某为该县食品加工厂质检员。2009年3月该县银行干部余某因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被依法逮捕,余某之妻徐某找到同厂好友赵某,请求赵某让李某帮忙,想办法将余某放出来,并表示将给予重谢。赵某回家后对李讲了这件事,但李拒绝说:“此案不在我手里,我不能做到。”赵听到后很生气,骂李某没用,死脑筋,送上门来的钱都不要。李仍然不答应,说:“我不是不想要钱,而是不能要,弄不好自己要坐牢的。”赵听后大哭大闹,并声称要与李离婚,李听后说:“那听你的,看她愿意拿出多少钱。”赵上班后告知徐某,徐某回家后,拿出家中密藏的未被检察院查出的现金1万元,又向邻居借了1万元,于当晚送到了赵家,赵、李收下了2万元现金。被告人李某拿到钱后,想方设法把余的案子争取到由自己办,并在提审被告人余某时,支走同去的书记员,告诉余某如何在法庭上回答问题,由于徐某借钱的事被其同厂一个职工知晓,而该职工又与赵某不和睦,于是该职工写检举信给李某所在法院的领导,法院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2009年6月退赃时,被告人赵某和李某退出赃款2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是有身份者,被告人赵某是无身份者,本案属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所以赵某应依李某的行为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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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为:首先,从犯罪主体来说,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此外,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从而构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每一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的形式有共同的作为,或者共同的不作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谓主犯,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据此上述,我们认为,赵某与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因为:首先,从主观上看,当被告人赵某要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余某放出来,并收受余某之妻徐某的贿赂时,李某开始不同意,后经赵某的多次劝说、逼迫,李某终于同意。到此,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已经形成。此外,从客观上看,被告人赵某利用被告人李某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李某实施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表明两人行为已经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系的共同受贿犯罪行为,被告人赵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伙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此,属于受贿罪的共犯,并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判刑。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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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外出经商多年下落不明,他的妻子赵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李某宣告死亡之日为2005年3月16日。由于李某无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某继承的遗产中包括一台价值3000元的电视机。2006年1月16日,赵某与周某结婚。李某与赵某生有11岁的儿子小李被邻居甲合法收养。2006年2月,李某突然出现,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其死亡宣告。
    李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A.在赵某与周某离婚后自行恢复
    B.由赵某选择决定
    C.自其死亡宣告被撤销之日起恢复
    D.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答案:D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且后一婚姻正在存续以及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故答案是D项。

  • 第2题:

    李某以前在银行工作,现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工作,张某、赵某、王某、罗某想要投资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其中,张某是李某同事的同学,赵某是李某的同学,王某是李某以前的同事,罗某是李某的妻子。请问这几个投资者中,( )的投资交易活动是李某应该回避的。

    A、张某
    B、罗某
    C、王某
    D、赵某

    答案:B
    解析: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条规定.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 第3题:

    李某以前在银行工作,现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工作,张某、赵某、王某、罗某想要投资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其中,张某是李某同事的同学,赵某是李某的同学,王某是李某以前的同事,罗某是李某的妻子。请问这几个投资者中,( )的投资交易活动是李某应该回避的。

    A:张某
    B:罗某
    C:王某
    D:赵某

    答案:B
    解析: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 第4题:

    刘某担任某县交通局副局长,主管道路交通运输等工作。其退休后就到该县鸿达运输公司担任总经理。该县甲局责令刘某从鸿达公司离职。刘某不听。该县乙局责令鸿达公司将刘某清退,并没收刘某从鸿达公司获得的报酬2万元,对鸿达公司罚款4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退休前,其儿媳可在该局财务科工作
    B.该县甲局应当为该县人社局
    C.该县乙局应当为该县监察局
    D.对该县乙局的没收决定,刘某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依法申诉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第一款,公务员之间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财务工作。刘某与其儿媳为近姻亲关系,刘某副局长,在县交通局担任领导职务,故其儿媳不得从事财务工作,故A项错。 刘某担任某县交通局副局长,主管道路交通运输等工作,其退休后就到该县鸿达运输公司担任总经理违反《公务员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的离职回避。该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故该县甲局应当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即该县人社局,故B项对,该县乙局应当为工商局,故C项错。没收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可诉,故D项错。

  • 第5题:

    李某以前在银行工作,现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工作,张某、赵某、王某、罗某想要投资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其中,张某是李某同事的同学,赵某是李某的同学,王某是李某以前的同事,罗某是李某的妻子。请问这几个投资者中,( )的投资交易活动是李某应该回避的。

    A: 张某
    B: 罗某
    C: 王某
    D: 赵某

    答案:B
    解析: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条规定.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