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取得有处方权的部门( )A、卫生部B、医疗机构C、医师执业注册D、卫生局E、药监局 ”相关问题
  • 第1题: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A、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B、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C、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D、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E、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正确答案:C

  • 第2题: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 ,关于处方权的 说法,正确的是

    A.执业医师在合法医疗机构均有相应的处 方权

    B.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其执业的县级 医院可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C.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 者专用印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D.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 权后,可按照规定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 处方

    E.进修医师在其进修的医疗机构直接拥有相应 的处方权


    正确答案:C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oB选项依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可以判断B项说法不准确。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因此,D项错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因此,E项也错误。

  • 第3题:

    取得有处方权的部门

    A.卫生部
    B.医疗机构
    C.医师执业注册
    D.卫生局
    E.药监局

    答案:B
    解析:
    (一)处方权的取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4.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二)开具处方的条件1.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 第4题:

    取得处方权的部门是

    A.卫生局

    B.医疗机构

    C.药监局

    D.卫生部

    E.医师执业注册


    正确答案:B
    处方权的取得①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③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④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 第5题: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B、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C、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名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D、住院医师不具有处方权
    E、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答案:D
    解析: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