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知识管理的基本特征

题目
简述知识管理的基本特征


相似考题
更多“简述知识管理的基本特征 ”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信息管理与知识管理的关系


    参考答案:(1)信息管理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管理是实现有效的知识管理的基础,信息技术是知识管理的重要工具,独立于信息管理之外是不能有效地实现知识管理的。它们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有机统一体。(2)知识管理是对信息管理的扬弃。主要表现在三方面①知识管理不再局限于利用片面的信息满足用户的需求,而是对这些需求进行系统的分析,向用户提供全面、完善的解决方案,提高知识的获取率;②知识管理不再局限于对信息的管理,而重视对人的管理;③知识管理通过对知识的管理抛弃了信息管理中被动处理信息资源的工作模式。(3)知识管理与信息管理能够相互促进。

  • 第2题:

    简述公共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
    (1)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重在公共利益上;
    (2)政府组织与其它公共组织相统一,重在政府组织上;
    (3)社会问题管理与资源管理相统一,重在问题解决上;
    (4)结果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统一,重在结果管理上;
    (5)管理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相统一,重在公平上;
    (6)公共组织的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相统一,重在外部管理上;
    (7)服务管理与管制管理相统一,重在服务上;
    (8)管理制度与技术相统一,重在制度创新上。

  • 第3题:

    简述题: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常用的开发方法有哪几种?请简述各种常用开发方法的基本特征和优缺点。


    项目评价;直接目标管理;过程管理;综合管理

  • 第4题:

    简述管理的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1)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或文化现象。(2)管理的载体是组织。(3)管理的任务、职能、层次。(4)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5)管理者的角色。

  • 第5题:

    请简述知识产权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的专有权利。尽管这一界定并非逻辑上的严格定义而是一种以罗列概念外延的方式所给出的一种列举而已但其内容更符合现在的知识产权构架。因为将知识产权界定为智力成果创造人和有关标记的所有人的权利的统称显然失之宽泛;而以非物质财产限定知识产权的标的即使限定在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上也仍然过于宽泛因为工商信誉并非仅仅建立在有关商业标记上还包括一些与知识产权毫无关系的标的如产品质量、工艺水平、管理模式等等。至于将知识产权标的仅仅限定在智力成果上又失之狭窄因为许多商业标记并非智力成果。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①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②地域性。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历史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司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③时间性。时间性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之一。众所周知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有体物)本身作为权利客体的地位并不会发生变化。恰恰相反知识产权的标的即知识产品作为一种非物质形态的智力产物则不可能发生毁损、灭失即具有事实意义上的“永续性”但法律却断然限定该类权利只在一定期间内有效。 (1)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的专有权利。尽管这一界定并非逻辑上的严格定义,而是一种以罗列概念外延的方式所给出的一种列举而已,但其内容更符合现在的知识产权构架。因为将知识产权界定为智力成果创造人和有关标记的所有人的权利的统称,显然失之宽泛;而以非物质财产限定知识产权的标的,即使限定在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上,也仍然过于宽泛,因为工商信誉并非仅仅建立在有关商业标记上,还包括一些与知识产权毫无关系的标的,如产品质量、工艺水平、管理模式等等。至于将知识产权标的仅仅限定在智力成果上,又失之狭窄,因为许多商业标记并非智力成果。(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①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②地域性。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历史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司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③时间性。时间性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之一。众所周知,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有体物)本身作为权利客体的地位并不会发生变化。恰恰相反,知识产权的标的即知识产品,作为一种非物质形态的智力产物则不可能发生毁损、灭失,即具有事实意义上的“永续性”,但法律却断然限定该类权利只在一定期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