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明朝的刑事立法原则及其体现。

题目
简论明朝的刑事立法原则及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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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论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以及其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的体现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只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刑法中。97年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宪法规定法和刑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都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我国刑法是倾向于罪刑法定主义的。97年刑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规定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活动的又能一重大成果。我国刑法典自始自终体现着这一原则,下面从总则与分则两个方面分别予以阐述。
    (一)从总则方面看。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概念。97年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的法定概念,从根本上回答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为什么这些行为是犯罪的问题,它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这一定义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违反刑法的行为,使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使犯罪概念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在立法者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选择地赋予刑事违法性的属性,使社会危害性在刑法规范中得到明确具体的反映,这就是为追究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危害性起到了指示作用。其次,通过刑事违法性反映社会危害性,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司法人员只能依法定罪量刑,不能依司法工作人员的好恶而任意出入人罪,这就为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起到了保障作用。最后,立法者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确认为触犯刑律的行为,使之在刑法中得到不定的法律评价,这就为人们提供了一张应受刑罚的行为的清单,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模式,对人们的行为起着指引作用。
    刑法还有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还对精神病人以及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了规定。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了对自然人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外,97刑法还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刑法就为处罚单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因对单位定罪无法可依而不得不不了了之的问题,寸步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刑法对刑罚种类也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刑罚种类,而且同时对适用某一种的条件作了限制,例如死刑,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仅如此,刑法对量刑原则也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量刑方法上不仅对量刑的总的原则作了规定,还对量刑的具体原则作了规定,(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原则,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原则,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的量刑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的量刑原则,累犯、自首的量刑原则,等等)。
    此外,我国刑法总则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刑罚以及具体的刑罚刑罚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不仅如此,新刑法还废除了类推制度。这些都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此处不再作赘述。
    (二)从分则方面看,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光靠犯罪概念是不够的,要具体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离不开犯罪构成。总则中规定了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而另外三个要件-------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则须要从分则中才能找出。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必须实话了杀人的行为,并且可以推出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再联系到刑法总则第17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确定: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上述要件,就可以正确地认定故意杀人罪了。不仅如此,上述故意杀人罪的罪状还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对具体犯罪的法定刑规定的形式,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存在着三种情况:第一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第二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第三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立法例,即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幅度,并确定其最高和最低期限。这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它体现了相对罪刑法定的精神。
    由上而论述可以看出,从什么是犯罪到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我国刑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再加上我国废除了类推制度,可以说基本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将有利于我国刑法立法司法和行刑活动,有利于我国奉行依法治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的政策思想,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向成熟与完善的新阶段。

  • 第2题:

    “明刑弼教”是(  )的立法指导原则。
    A.唐朝
    B.宋朝
    C.元朝
    D.明朝


    答案:D
    解析:
    【精解】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推行教化,实行“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思想。所谓“明刑弼教”,就是要注重利用法律手段推行教化,明朝设置的“申明亭”就是该立法指导思想的体现。故选D项。

  • 第3题: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行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体现了刑法的( )原则。

    A.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B.罪刑法定
    C.罪责刑相适应
    D.保护

    答案:C
    解析: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行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

  • 第4题:

    简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立法的发展。


    答案:
    解析:
    1.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立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准五服以治罪制度”的确立。《晋律》首立“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服以治罪”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或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其影响极为广远,直至明清。
    (2)“官当”、“八议”入律。“官当”是指某些官僚犯罪后,允许以其官爵抵罪即折当徒刑,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八议”是指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其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表现出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曹魏时期正式人律。“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3)“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凡是“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也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权。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的“十恶”制度即源于此。 一
    (4)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在汉代刑制改革的基础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并增加鞭刑与杖刑;酷刑的设置与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越来越定型于绞、斩等少数几种;定流刑为减死之刑,至北周时渐趋完善。总之,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不断改进,以劳役刑和死刑为主体的新的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

  • 第5题:

    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反对威吓报复,()原则。


    正确答案: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贯彻保障人权;实行感化教育

  • 第6题:

    简论汉代中央监察机构及其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西汉的中央监察机构可以说是御史大夫寺。其长官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之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以及监察地方的监御史。西汉御史大夫之下设有二丞,一是御史丞,协助御史大夫处理日常事务。另一个是御史中丞,职权较重,掌国书秘籍,受公卿秦章、察举非法,外督各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又称"御史中执法"。二丞之下设有侍御史。御史员若干人掌具体事务除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掌监察百官之权外,汉代的丞相也有很大的监察权。丞相府设有司直,掌察天下郡国百僚。

  • 第7题:

    简论梁三老汉的性格特征及其典型意义。


    正确答案:梁三老汉是《创业史》塑造得最精彩的中国老一代农民的典型。是一位善良、勤劳、耿直而又自私、狭隘、守旧的小私有者的农民典型。在旧社会他经历了发家成梦的辛酸史,解放后他凭直觉感激新社会给他带来新的希望,但这希望仅仅是做一个“三合头瓦房院的长者”。作为背负着几千年私有观念的小生产者,他倾向于个人发家致富。当梁生宝不愿听从他的安排而组织起互助组时,他便自发地反对集体事业,同妻子大吵,发泄对儿子的不满,暴露了自私、落后、狭隘、保守的小生产者意识。
    同时,他又具有普通农民勤劳、善良、朴实的品质。土地的获得,痛苦的回忆,以及父子之情,使他在精神和感情上接近梁生宝及其所从事的事业。如他时刻关注互助组的命运,为进山割竹子的梁生宝担心,几次偷看新法育秧,对梁大老汉和王瞎子退出互助组没有好感,等等,反映了梁三老汉一方面不满意梁生宝,一方面又希望梁生宝成功,内心深处充满矛盾,其性格具有明显的两重性,是一位动摇于集体致富与个人发家两条道路中间的人物。从这个形象的塑造中,我们才能真正体验到一个真正的中国农民性格的本质内容。梁三老汉精神世界的复杂性,是老一代中国农民的艺术写照,具有典型意义。就形象的生动性、丰富性和典型性意义来说,在十七年小说中出现的旧式农民形象系列中,梁三老汉是最为出色的艺术典型。他深刻的揭示了“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这个历史真理,这是小说思想深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 第8题:

    简论索绪尔及其以后的语言学?


    正确答案:索绪尔开创了结构主义语言学。他的主要贡献在于从语言本体的角度界定了“语言”,明确地限定了语言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和重点,使语言学脱离了早期什么都研究,什么都难以深入的的缺陷,走上了研究对象相对单纯,因而有可能逐步形成本学科特有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的现代科学的道路。20世纪的语言学在索绪尔语言理论的影响下集中主要精力研究语言系统本身的内在规律,得到了蓬勃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甚至超越了语言学领域,对哲学、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科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到20世纪50年代,单纯研究语言本体内部的结构系统的路子尽管在分析语言结构的方法论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由于过分强调语言的“自主性”,企图摆脱语言跟人和社会之间客观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并在不同程度上忽视语义研究,而暴露出自己的弱点。
    因此,又兴起了社会语言学、功能语言学、认知语言学等研究范围不再局限于语言本体而更重视跟语言有关但属于语言的结构系统以外的问题的新学派。但是,随着发达国家信息时代的逐步到来,对语言学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研究语言的结构系统,也就是研究语言本体的社会需求仍然在不断加强,因此生成语言学等新的结构主义语言学流派由于信息时代社会的需求和支持,仍然充满了生机,可以预见,语言本体的研究是语言学的一个永恒的主题。

  • 第9题:

    简述汉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原则。


    正确答案: (一)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和最高年龄区别: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七岁以上,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一般劲刑、免刑,这些人因“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别。反映“德主刑辅”。
    (二)亲亲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后来封建法律继承。
    (三)先自告除其罪汉自首叫自告,犯罪者在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其罪。
    (1)数罪并罚,只免除自首之罪
    (2)犯罪集团出划策者,自首也不免。
    (3)杀伤父母、奴伤主等不免。
    (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保护汉官员法律特权。公侯及其嗣子、官吏三百石以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一般减刑或免刑。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述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产生的背景。

    正确答案: 立法思想有:(1)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思想;(2)立法必须简明、严厉;(3)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形成的原因有:(1)元朝法制废弛是其灭亡的重要原因;(2)元末农民起义是其灭亡的直接原因;(3)宋、元法律繁杂;(4)立法目的是镇压人民,加强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汉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原则。

    正确答案: (一)刑事责任年龄
    最低和最高年龄区别: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七岁以上,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一般劲刑、免刑,这些人因“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别。反映“德主刑辅”。
    (二)亲亲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后来封建法律继承。
    (三)先自告除其罪
    汉自首叫自告,犯罪者在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其罪。
    (1)数罪并罚,只免除自首之罪
    (2)犯罪集团出划策者,自首也不免。
    (3)杀伤父母、奴伤主等不免。
    (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保护汉官员法律特权。公侯及其嗣子、官吏三百石以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一般减刑或免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论述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正确答案: 立法思想:
    1.重典治国。元朝覆灭的教训、“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及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使明初统治者采取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比唐宋法律苛重,但比初期法律轻。
    2.重视预防犯罪与法制宣传。明太祖令各地“皆立申明亭”,将重犯姓名书写其上警示民众。后制定《明大诰》并广做宣传。
    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4.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行为。
    立法活动:
    1.历时三十年编订《大明律》。
    2.编订御制《明大诰》。内容上规定了《大明律》中没有的严酷刑罚,明确将贪官污吏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3.编订刑事法规《问刑条例》。
    4.编订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明会典》。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答案:
    解析:
    《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包括:
    (1)区分公罪与私罪。《唐律》规定官吏因公事而犯罪的为“公罪”;对非因公事而犯罪的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3)合并论罪从重。《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即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刑罚。《唐律》规定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5)类推原则。《唐律》规定,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老幼废疾减刑。《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1)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2)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3)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按累科、累论加重处罚。《唐律》规定,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赎、当等方面。
    (9)同居相隐不为罪。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他们隐)。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删。此外,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11)化外人有犯。《唐律》规定,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 第14题:

    简论明朝的刑事立法原则及其体现。


    答案:
    解析:
    (1)基于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朝的刑法以打击反逆重罪、惩治官吏犯罪为重点。与唐律比较,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加大刑罚的力度。明朝主要是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除了政治性犯罪外,对于强盗、窃盗、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官吏贪赃受贿等犯罪的处罚,明律都比唐律明显加重。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即“轻其所轻”。可见,这里的“重其所重”是指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
    (2)在刑事立法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首创奸党罪。奸党罪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下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基本内容是打击臣下结党营私、排斥异己。《大明律》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2)创立充军刑。充军刑创制于明代,该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刑,明初为充实卫所兵制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遣充军,而后成为常刑。充军刑并非死刑的减等,而是“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在具体刑罚制度上的体现。3)盛行廷杖制。廷杖是指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该制度是杖刑的滥用,影响恶劣,臭名昭著。4)加重危害专制统治罪、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明朝采取“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在惩治贪污与官吏渎职,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与内外交接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采用该原则容易导致滥施刑威,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明朝在刑罚适用原则上采取“重其所重”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 第15题:

    简论宋朝刑事立法的发展。


    答案:
    解析:
    宋朝刑事立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创立折杖法。宋朝初期创立了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宋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实行笞杖徒流刑的折杖法,“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宋朝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虽然仍然存在弊端,但是在客观上缓和了社会矛盾。
    (2)首创刺配刑。刺配是将杖刑、配役、刺面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的复合刑罚,宋初设此刑之初衷,原为宽贷死刑之意。但后逐渐成为滥刑之制,既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造成恶劣影响。
    (3)使凌迟刑成为法定刑。凌迟刑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损肢体,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缓慢死去的酷刑,是中国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法。凌迟刑首用于五代,至宋代立为法定刑。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之地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至南宋凌迟刑的适用越来越广,宋宁宗颁《庆元条法事类》时,凌迟刑成为法定刑,与绞刑、斩刑并用。凌迟刑一直沿用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被废除。
    (4)颁布重法地法。所谓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社会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严惩贼盗犯罪的窝藏之家,清除贼盗犯罪的社会基础。宋英宗继位后,继承了以重法治盗贼的政策,又另外制定了重法,既强调法律的追溯力,又株连犯人亲属和籍没其家产,实际上以反逆罪惩治盗贼。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使非常之刑基本代替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不仅加重了对盗贼犯罪的处罚,而且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社会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

  • 第16题:

    简论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


    答案:
    解析:
    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犯罪、刑罚和刑法适用原则三个方面,具体而言:
    (1)从罪名上看,明朝首创奸党罪。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僚朋比结党、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首次规定了奸党罪,犯奸党罪的处刑极重。由于奸党罪在认定上没有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也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朱元璋为了扩大奸党罪的打击范围,还规定了“交结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二罪,作为奸党罪的补充。奸党罪的创设,十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防范猜忌之心,也表明了封建社会晚期皇帝和臣下之间矛盾的加深,体现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恶性膨胀。
    (2)从刑罚上看,明朝首创充军刑,并盛行廷杖制。明朝对于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律对文武官员犯私罪,均按地方远近发配各卫所充军。充军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却又没有远近之分,影响恶劣,因此,充军刑的创设,反映了封建专制主义在刑法领域的恶性发展。明朝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适用非法之刑,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3)从刑法适用原则上看,明朝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汉唐以来在刑法适用上强调从轻主义原则,而明朝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与唐律相比,明律的特点是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这一特点完全体现了明初统治者力求集中法律力量打击重大犯罪、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立法指导思想。“轻其所轻,重其所重”体现为两个方面:1)在加重处罚的方面,大大加重危害专制统治罪、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2)在减轻处罚的方面,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罪行,比唐律处刑有所减轻。

  • 第17题:

    试述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产生的背景。


    正确答案:立法思想有:(1)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思想;(2)立法必须简明、严厉;(3)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形成的原因有:(1)元朝法制废弛是其灭亡的重要原因;(2)元末农民起义是其灭亡的直接原因;(3)宋、元法律繁杂;(4)立法目的是镇压人民,加强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

  • 第18题:

    简论朱老忠的性格及其形成的原因。(论·重点)


    正确答案: 朱老忠的形象尤为醒目。他的性格集纳了中国农民英雄的传统要质。第一,家族乃至阶级的世仇,孕育了他强烈的反抗性。朱老忠生长在慷慨悲歌的燕赵之地,少年时期亲睹了父辈与冯家的斗争,家破人亡的悲惨遭遇,使他直观地感受到沉痛的压抑,其父留下的“只要有口气,就要为我报仇!”的遗言,滋生了他出于阶级本能的反抗性。
    这种反抗性贯串其一生,铸成他嫉恶如仇、刚正不阿的主导性格。第二,20余年闯荡江湖的传奇经历,造就了他“为朋友两肋插刀”的侠义性。他对乡民穷人救危扶困,不惜用血汗钱给朱老明治眼病;卖掉心爱的牛犊资助江涛上学,以及替严家操办丧事,冒险探监等情节,都表现出朱老忠的粗犷豪爽、慷慨仗义。第三,不寻常的人生磨难,曲折的斗争历程,使他逐渐加深了对现实生活的认识,养成了“出水才看两腿泥”的坚韧性。他经受了大贵被抓去当兵、运涛被捕、严家丧失“宝地”等一系列打击而坚韧不拔;面对敌强我弱的局势,他没有硬拼蛮干,而是一切从长计议,抱定“大丈夫报仇,十年不晚”,讲究斗争策略,显得深谋远虑、沉着镇定。总之,朱老忠是一个生活在20世纪初叶,新旧两个时代交替时期的农民英雄的典型形象。
    他的身上既保留了旧时代豪侠的特征,又融入了新时代英雄的精神。他所走过的道路,既是旧时代农民自发反抗斗争的终结,又是新时代农民自觉革命的开始。自从找到共产党,参加党领导下的革命斗争,其反抗便增添了自觉性,并树立了革命理想。他的侠义性,从对少数穷人的患难救助,发展到谋求整个阶级的解放,心胸更为宽广。他的坚韧性,由仅仅依靠朱、严两家孤军奋斗,发展到盼望井冈山的烈火烧到冀中平原,从而最终成为一名农民革命斗争的英雄。其典型意义在于,朱老忠的生活道路、斗争经历和性格特征,集中概括了20世纪初期,新旧两个时代交替时期的中国农民,由草莽好汉成长为农民革命英雄的历史踪迹。朱老忠的形象如果不用所谓“英雄”来衡量,那么,他的慷慨、豪迈、讲义气、有远谋、急人所难等等农民好汉的脾气,通过点点滴滴的语言和细节还是表现得很鲜明的。

  • 第19题:

    简论雕版印刷术的发明及其意义。


    正确答案:雕版印刷术发明的条件:
    (1)唐代政治经济得发展,宗教的广泛传播,对外文化交流频繁,突出的要求供应大量的复本图书;
    (2)物质条件
    (3)技术条件。因此,雕版印刷术在唐初发展起来了。
    影响:印刷术的发明是中国编辑出版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极大的促进了人类文化和整个社会的进步,印刷术的发明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光辉篇章,这项创造发明属于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

  • 第20题:

    论述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正确答案:立法思想:1重典治国。元朝覆灭的教训、“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及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使明初统治者采取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比唐宋法律苛重,但比初期法律轻。2.重视预防犯罪与法制宣传。明太祖令各地“皆立申明亭”,将重犯姓名书写其上警示民众。后制定《明大诰》并广做宣传。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4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行为。
    立法活动:1.历时三十年编订《大明律》(参见名词解释)2.编订御制《明大诰》(参见名词解释)。内容上规定了《大明律》中没有的严酷刑罚,明确将贪官污吏作为重点打击对象。3.编订刑事法规《问刑条例》4.编订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明会典》。

  • 第21题: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行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体现了刑法的()原则。

    • A、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 B、罪刑法定
    • C、罪责刑相适应
    • D、保护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

    正确答案: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1)规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
    (2)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设置了不同的刑罚方法。
    (3)规定了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
    (4)各种犯罪设置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填空题
    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反对威吓报复,()原则。

    正确答案: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贯彻保障人权,实行感化教育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简论索绪尔及其以后的语言学?

    正确答案: 索绪尔开创了结构主义语言学。他的主要贡献在于从语言本体的角度界定了“语言”,明确地限定了语言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和重点,使语言学脱离了早期什么都研究,什么都难以深入的的缺陷,走上了研究对象相对单纯,因而有可能逐步形成本学科特有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的现代科学的道路。20世纪的语言学在索绪尔语言理论的影响下集中主要精力研究语言系统本身的内在规律,得到了蓬勃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甚至超越了语言学领域,对哲学、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科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到20世纪50年代,单纯研究语言本体内部的结构系统的路子尽管在分析语言结构的方法论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由于过分强调语言的“自主性”,企图摆脱语言跟人和社会之间客观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并在不同程度上忽视语义研究,而暴露出自己的弱点。
    因此,又兴起了社会语言学、功能语言学、认知语言学等研究范围不再局限于语言本体而更重视跟语言有关但属于语言的结构系统以外的问题的新学派。但是,随着发达国家信息时代的逐步到来,对语言学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研究语言的结构系统,也就是研究语言本体的社会需求仍然在不断加强,因此生成语言学等新的结构主义语言学流派由于信息时代社会的需求和支持,仍然充满了生机,可以预见,语言本体的研究是语言学的一个永恒的主题。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