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小提琴。后甲将小提琴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支付价金。甲于3月3日又将小提琴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 问: (1)试逐一分析小提琴所有权变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事实。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题目
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小提琴。后甲将小提琴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支付价金。甲于3月3日又将小提琴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 问: (1)试逐一分析小提琴所有权变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事实。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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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小提琴,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事实为其父的死亡,甲取得小提琴的所有权;甲将小提琴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并顺利完成交付,法律行为是买卖行为,所有权从甲转移到了丙;甲于3月3日又将小提琴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属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丁取得小提琴的所有权。 (2)甲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甲将小提琴出卖于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向丙借用小提琴5天,丙同意,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如甲到期不归还小提琴,丙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甲主张权利。甲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甲于3月3日又将小提琴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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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请回答 94~96 题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

    第94题: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正确答案:ACD

  •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因此,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甲还未将玉石交付与乙,乙此时尚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甲与乙后来的借用约定实际上为第27条规定的占有改定,玉石所有权自甲乙达成此约定时即发生转移,即由乙所有。故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此时甲再将玉石转让与丙属无权处分,丙已知甲将玉石的所有权转让给乙仍与甲达成该玉石的买卖协议,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无权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选项AB错误。本题中,丙为抵债将玉石交付与丁,丁对丙并无玉石所有权的事实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丁取得玉石所有权,故选项C正确,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本题中,玉石为遗失物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故戊作为玉石的拾得人并不能取得玉石的所有权,负有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故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要求返还该玉石,故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3题:

    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1栋房的屋所有 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 所有权应归属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 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 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 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 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丙遂与乙、丁发 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
    D. 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及房屋买卖合 同的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在法 院终审判决生效时甲即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甲 有权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故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 同有效,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 甲虽然已经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但未经办理过 户登记,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丙不能发生物权变 动的效力,故丙尚未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B选项错 误。如前所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栋房屋所有权即 归属于甲,乙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 分,该行为经甲拒绝而无效,故C选项错误。根据(物 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 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 需要登记的巳经交付给受让人。”虽然乙已经不是该 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但作为 善意第三人,丁可根据上述规定而善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

  • 第4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答案:C
    解析:
    【考点】委托合同与代理【详解】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有委托合同,并基于委托合同形成代理关系,后乙经甲同意转委托于丙,丙以自己的名义与丁、戊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所以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丙以自己的名义而非甲的名义与丁签订合同,丁并不知道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丙与丁签订的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但是丙可以向甲披露丁,甲可行使介入权而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所以B选项错误,C答案正确。丙与丁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按照合同相对性,丁不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所以D选项错误。

  • 第5题:

    某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供货,并约定甲向承运人丙交付货物即视为甲完成交付,在货物交付运输期间,乙将该货物转卖给丁并通知丙向丁交货,但乙和丁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没有约定。关于本案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与丁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丁承担
    B、甲向丙交付货物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丙承担
    C、甲与乙的买卖合同成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丙承担
    D、丙向丁交付货物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参见教材P165~166。

  • 第6题:

    甲与乙约定:若乙考上大学,甲将其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后甲因善意第三人丙而出价甚高,便将
    小提琴出售与丙,且钱货两清。乙考上大学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而引发纠纷。对此,乙可以请求
    ( )。

    A、丙承担违约责任
    B、甲和丙负连带责任
    C、甲赔偿乙所受损失
    D、丙返还该小提琴

    答案:C
    解析: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
    合同向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
    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 第7题:

    甲将一套房屋以300万元出卖给乙,未交付房屋,但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尚未支付价款即于2013年3月1日死亡,乙的继承人为丙和丁,丙于2013年6月2日以书面形式向丁表示放弃继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6月1日之前,甲有权请求丙支付300万元
    • B、6月1日之前,甲有权请求丁支付300万元
    • C、6月1日之前,丁有权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 D、丁自6月2日起对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

    正确答案:A,B

  • 第8题:

    甲有一块价值10000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单选题
    甲继承其母遗留的钻戒,出卖与乙,约定于4月3日交付。甲4月3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钻戒所有权,但欲借用3日,乙同意,并开具支票支付。甲于4月4日将该钻戒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与丙。甲又于4月5日将该钻戒出卖于丁,对丁虚称该钻戒系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以代交付,移转该钻戒所有权。试问谁享有该钻戒的所有权?
    A

    B

    C

    D


    正确答案: A
    解析: 甲继承其母遗留的钻戒,因《继承法》的规定取得对钻戒的所有权。甲4月3日对乙表示愿意让与该钻戒所有权,但欲借用3日,乙同意。甲与乙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其交付系采用占有改定方式,即甲与乙问订立使用借贷合同,乙取得对钻戒的间接占有,以代交付。乙依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取得对钻戒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于4月413将该钻戒出售于丙,系出卖他人之物,乃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丙善意受让该钻戒的占有,由丙取得该钻戒所有权。甲又于4月5日将该钻戒出售与丁,亦属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合同仍有效。丁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于钻戒的所有权,视丁能否依善意受让该钻戒之占有,此占有’当为占有改定。
    但甲对丙并无任何返还请求权可供让与,丁无从受让钻戒的占有,即使为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钻戒的所有权。就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而言,基于无权处分,乙得对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不能交付,丁得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综上,答案应为C项。

  • 第10题:

    多选题
    2016年7月3日,甲父去世,留有房屋一套,甲是唯一的继承人。次月1日,甲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随后,甲将房屋出卖给丙,未办理过户;后来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过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于2016年7月3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B

    甲于2016年8月1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C

    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D

    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E

    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B两项,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CDE三项,《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第11题:

    多选题
    甲、乙约定,甲将一辆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所有权。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但双方未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手续。对于甲实施的下列行为,表述正确的有()。
    A

    因汽车质量问题,乙将汽车交给甲修理期间,甲将该车以2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现实交付,自甲对丙完成现实交付时,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B

    因汽车质量问题,乙将汽车交给甲修理期间,甲将该车质押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现实交付,在甲对丙完成现实交付时,丙取得汽车质权

    C

    因汽车质量问题,乙将汽车交给甲修理期间,甲将汽车交给不知情的丙修理,若甲不对丙支付到期修理费用,丙对该汽车可行使留置权

    D

    假设在乙直接占有汽车期间,甲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对丙谎称汽车系出租给乙的),并对丙完成指示交付,则甲对丙完成指示交付时,丙取得该汽车所有权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有一辆车欲出售,3月1日,甲将该车出卖给乙,但未交付。4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丙,约定6月1日交付。5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丁,约定7月1日交付。后经丙请求,甲于6月1日将该车交付给丙,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经丁请求,甲于7月1日给丁办理了汽车的过户登记,但未交付汽车。8月1日,买受人乙、丙、丁就该汽车的归属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丁有权请求丙交付汽车,因为丁于7月1日善意取得该车所有权

    B

    丁有权请求丙交付汽车,因为丙于6月1日取得的汽车所有权未经登记

    C

    乙有权解除与甲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

    丙有权请求甲办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


    正确答案: A,D
    解析:
    《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根据上述规定,在特殊动产一物多卖的情形中,交付具有优先性,其次是所有权转移登记,最后是合同成立在先。本案中,汽车已经交付给丙,因此丙取得所有权,丙基于买卖合同有权请求出卖人甲为其办理过户登记,因汽车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丙,乙和甲、丁和甲之间买卖合同的目的均无法实现,二者有权解除合同,请求出卖人甲承担违约责任。

  • 第13题:

    (二)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

    94.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正确答案:ACD

  • 第14题:

    甲的父亲去世,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又签订买卖合同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丙受胁迫将房屋出卖给戊,丙完成了移转登记。戊向银行借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已将房产证交付给银行。在甲将房屋卖给丙后,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择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丙不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因为乙属于有权占有
    C.甲丙的合同侵害乙的利益,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 第15题:

    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继承;物权变动;占有【详解】《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该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办理登记为要件,乙虽然取得房屋的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然归甲所有,但是乙基于所有权人甲交付行为取得占有,为合法、有权占有,所以,A选项正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甲死亡,丙即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丙继承的是甲的权利,其权利范围不可能超越于甲,其在继受甲的权利之时,亦继受了甲的义务,所以乙可以对丙主张有权占有,并可要求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B选项正确。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同时,丙与丁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丁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因乙的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其可以对丁主张有权占有;但同时丁也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所以,C、D选项正确。但值得探究的是,对于C项,因为乙对于房屋所有权人丁,无任何占有房屋的正当性依据,所以乙对丁并不构成有权占有。如果其构成有权占有,即享有占有该房屋的合法依据及权利,何以丁又可请求其返还房屋?

  • 第16题:

    共用题干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

    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B,D
    解析:
    【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甲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出卖的房屋为不动产,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C选项正确。甲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出租房屋,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D。
    【考点】登记及其法律效果【详解】《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因此A选项错误。本题中,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乙占有房屋有合法依据,为合法占有,因此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题中丙已对该房屋进行登记取得所有权,乙无权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丁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该房屋所有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转移于戊所有,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与意志,所有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本题中,戊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 第17题:

    甲与乙约定:若乙考上大学,甲将其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后甲因善意第三方丙出价甚高,便将该小提琴出售于丙,且钱货两清。乙考上大学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而引发纠纷。对此,乙可以请求( )。

    A.甲和丙负连带责任
    B.丙返还该小提琴
    C.丙承担违约责任
    D.甲赔偿乙所受损失

    答案:D
    解析:
    甲、乙之间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乙考上大学后,买卖合同的条件成立,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交付小提琴。甲未向乙履行交付义务,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因不能得到小提琴而遭受的损失。

  • 第18题:

    甲、乙约定: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即将其珍藏的一把小提琴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对该琴心仪已久的乙。后甲因急需用钱将该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不知甲、乙间的约定),且钱货两清。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双方遂发生纠纷。下列有关小提琴买卖合同效力及乙的请求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乙间买卖合同先于甲、丙间买卖合同生效

    B.甲、丙间买卖合同有效

    C.甲、乙间买卖合同有效

    D.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因丙己经善意取得小提琴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乙未考上音乐学院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而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先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 (2)选项E:甲乙之间仅仅设定了债权,甲是有权处分,所以谈不上丙善意取得的问题。.

  • 第19题:

    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丙遂与乙、丁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B、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 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
    • D、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甲继承其母遗留的钻戒,出卖与乙,约定于4月3日交付。甲4月3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钻戒所有权,但欲借用3日,乙同意,并开具支票支付。甲于4月4日将该钻戒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与丙。甲又于4月5日将该钻戒出卖于丁,对丁虚称该钻戒系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以代交付,移转该钻戒所有权。试问谁享有该钻戒的所有权?

    • A、甲
    • B、乙
    • C、丙
    • D、丁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多选题
    2015年4月2日,甲与乙约定:甲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乙,房价60万元。乙支付房屋价款,甲随后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乙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15年5月20日出租给丙,租期为2年。2015年5月29日,甲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甲继承。小甲于2015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丁,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如丁向乙、丙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丁无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B

    丁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C

    丁无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D

    丁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

    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

    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

    丙应向丁披露甲,丁可以行使丙对甲的权利


    正确答案: D
    解析: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A项,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B项,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有在“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该合同才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题并没有指明“第三人当时知道”;CD两项,受托人(丙)因第三人(丁)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因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导致丙不能向甲付款),受托人(丙)应当向委托人(甲)披露第三人(丁),委托人(甲)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丙)对第三人(丁)的权利。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真题]
    A

    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

    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

    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

    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169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乙经甲同意才转委托给丙,因此,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
    B项,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则丙是甲的代理人,而非乙的代理人。《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丙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且不能推断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丙的被代理人是甲。即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
    C项,《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丙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买卖合同,后因丁拒绝履行支付首饰款义务,则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项,《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丙与戊签订箱包合同,丙与戊是当事人,戊不向丙交付箱包,只能由丙向戊主张违约责任。即丁不得向戊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