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建筑公司承包了甲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商业大厦项目施工任务,该工程合同约定于2007年6月1日竣工,乙方经努力提前一个月完工并于2007年5月1日向甲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于5月28日组织竣工验收,但竣工验收中,双方就工程在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和不均匀下沉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于是委托丙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2007年7月30日提出的鉴定报告认定,该工程不均匀下沉量未超出控制标准且地基已基本稳定,以此,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2007年( )。A.5月1日B.5月28日C.6月1日D.7月30日

题目

乙建筑公司承包了甲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商业大厦项目施工任务,该工程合同约定于2007年6月1日竣工,乙方经努力提前一个月完工并于2007年5月1日向甲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于5月28日组织竣工验收,但竣工验收中,双方就工程在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和不均匀下沉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于是委托丙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2007年7月30日提出的鉴定报告认定,该工程不均匀下沉量未超出控制标准且地基已基本稳定,以此,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2007年( )。

A.5月1日

B.5月28日

C.6月1日

D.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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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投标中标承包了某开发商的写字楼工程施工任务,下列做法中合法的是()。

    A.甲公司将部分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乙公司
    B.开发方指定丙公司为安装工程的分包人
    C.甲公司将该工程施工任务切块分包给了不同承包商
    D.丙公司与开发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答案:A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97页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了某大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关于该联合承包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按照承担施工内容及工程量的比例对建设单位负责
    B. 建设单位应当与甲、乙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C. 甲和乙就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 该行为属于肢解工程发包的违法行为


    答案:C
    解析:
    2013年建设工程法规真题第63题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联合体协议。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C项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了某大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关于该联合体承包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按照承担施工内容及工程量的比例对建设单位负责
    B、建设单位应当与甲、乙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C、甲和乙就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该行为属于肢解工程发包的违法行为

    答案:C
    解析:
    【知识点】联合体投标的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总承包了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其将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材料供货合同。随后丙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而甲未作表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已经生效,甲应当履行合同
    B、在甲未追认合同之前,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C、甲对乙丙签约行为未明确反对,视为同意
    D、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以案例形式考查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从题目上看:A项错误,该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C项错误,经催告后被代理人未作任何表示,视为拒绝追认;D项错误,乙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B项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了某大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关于该联合体承包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2013)

    A.乙按照承担施工内容及工程量的比例对建设单位负责
    B.建设单位应当与甲、乙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C.甲和乙就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该行为属于肢解工程发包的违法行为

    答案:C
    解析:
    《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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