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开始,直至建设项目( )后结束 ”相关问题
  • 第1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

    A、从工程开工至交付使用
    B、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至竣工验收
    C、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至工程交付使用
    D、从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

    答案:C
    解析:
    2018新教材P200~201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设置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组),或进行巡回监督。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有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兼职质量监督员组成。其中,兼职质量监督员为工程技术人员,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 第2题: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正确的有( )。


    A.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B.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C.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审查

    D.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跨设区的市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实施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审查

    答案:A
    解析: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故B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故CD选项错误。

  • 第3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为( )。

    A、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
    B、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
    C、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至交付使用
    D、从工程建设准备至工程竣工验收

    答案:C
    解析:

  • 第4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 )。

    A.从工程开工至交付使用
    B.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至竣工验收
    C.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至工程交付使用
    D.从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

    答案:C
    解析:
    2019版教材P218页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设置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有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兼职质量监督员组成。其中,兼职质量监督员为工程技术人员,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 第5题: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正确的有( )。

    A.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B.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C.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审查
    D.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跨设区的市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实施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审查

    答案:A
    解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 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 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 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 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 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 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 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