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A.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价格补缴税款
B.收回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C.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D.按照市场均价计算税款
第1题:
下列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符合印花税规定的是( )。
A.对采用易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以易货差价为计税依据
B.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运输费用总额,不含装卸费
C.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是承包总额扣除分包或转包金额后的余额
D.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税务机关按法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7题:
以下关于消费税相关政策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第8题:
计税依据是指对征税的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标准。
第9题:
受托方代委托方补缴税款
委托方补缴税款
委托方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补缴税款
委托方一律按组成计税价格补缴税款
第10题: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可以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低档白酒生产的高档粮食白酒,在计税时不可以扣除外购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只要用于连续生产,一律不缴纳消费税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对委托方应该补征税款,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第11题:
委托方收回后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合同上确定的价格
市场公允价格
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第12题: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可以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轮胎生产的小汽车,在计税时不可以扣除外购轮胎的已纳税款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只要用于连续生产,一律不缴纳消费税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对委托方应该补征税款,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第13题:
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 )。
A.受托方加工费收入
B.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金额
C.受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
D.委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没有这一价格的,按照()计税。
第18题: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
第19题:
下列关于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表述正确的是
第20题:
委托加工消费税纳税地点(除个人外)是委托方所在地
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人是受托方
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款,委托方应补缴税款,受托方不再补税
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应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21题:
受托加工的是否为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准确、有无少被扣缴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后对外销售价格是否高于扣缴税款的计税价格
是否按规定被扣缴消费税
第22题:
受托方代委托方补缴税款
委托方补缴税款
补缴税款时加工应税消费品已销售,以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补缴税款时加工应税消费品未销售,以自产自用组价作为计税依据
第23题:
对于不符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限定条件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这种处理办法体现了税收管理的源泉控制原则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的,受托方要补税,同时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的,如果在检查时,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的,如果在检查时,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第24题: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l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l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l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l3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