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年销项税额-第二年进项税额-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687-3478-8000=-2791 万元<0
第二年应缴增值税=0;税金及附加=0。
第三年应缴增值税=9652-3865+5209-8000=2996 万元
税金及附加=2996×12%=359.52 万元
2.调整所得税=息税前利润×所得税税率
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经营成本-折旧和摊销
因此,第二年的息税前利润
=(55284-25093-0-折旧摊销)×25%
转化为求折旧摊销。
因为运营期内采用平均折旧及摊销。则求出第四年的折旧摊销即为第二、第三年的折旧和摊销。
又因为:
调整所得税=息税前利润×所得税税率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经营成本-折旧和摊销)×所得税税率
因此,第四年折旧摊销可列式计算出:
(61426-27441-694-折旧摊销)×25%=3239 万元
求解,得出:折旧和摊销=20335 万元
因此,第二年的调整所得税
=(55284-25093-0-20335)×25%=2464 万元
第三年的调整所得税
=(61426-27441-360-20335)×25%=3323 万元
3.第二年现金流出
=3058+25093+3478+2464
=34093 万元
第二年净现金流量
=63971-34093=29878 万元
第三年现金流出
=269+27441+3865+2996+360+3323=38254 万元
第三年净现金流量
=71078-38254=32824 万元
因此,各年净现金流量如下表所示:
税后项目投资净现值
=-113500/(1+10%)+29878/(1+10%)^2+32824/(1+10%)
3+30052/(1+10%)^4+30052/(1+10%)^5+36394/(1+10%)^6
=5901.22(万元)>0
因此该项目在财务上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