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江苏公务员体检完假如放弃会有什么影响!!!

题目

 求助,江苏公务员体检完假如放弃会有什么影响!!! 


相似考题
更多“求助,江苏公务员体检完假如放弃会有什么影响!!! ”相关问题
  • 第1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和江苏省公务员考试题目范围有什么大的区别


    之前考试各省自己命题,省考的申论题目一般针对本省的政策事件出题,较微观一点,国家的申论题目相对宏观。但是现在省公务员考试都是多省联考了,用的题目也是国家公务员局题库里的。区别不是很大了。省考的题相对国家简单一点,题量也少。

  • 第2题:

    求问广东省公务员省监有无递补的消息,16号下午体测完的假如有递补名额会安排在什么时候? 


    这个不清楚,不好意思,帮不上你

  • 第3题:

    你是江苏的,为什么要考新疆的公务员?


    答案:
    解析:
    首先,我个人在就业上没有明显的地域观念,我一直认为一个人只要能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位,工作的地点不是很重要。固然江苏的经济社会发展好于新疆,大多数人愿意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工作,但如果在发达的地区找不到自己适合的工作,那还不如到其他地方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工作是一个人最大的价值,没有工作我们既无法生存也很难发展自己、成就自己。
    其次,我报考新疆的公务员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我以前到新疆旅游过,也有同学在新疆。由于内地和新疆距离遥远,对新疆缺乏了解。我原来也认为新疆比较落后,但来过新疆后我发现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虽然比不上东部发达地区,但跟很多西部地区相比还是有很大的优势。
    最后,各位考官可能认为我有工作投机的动机。的确如此,当前社会工作压力很大,能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并不容易,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不能老是靠父母,一定要自己努力。我如果有幸成为一名公务员,也一定以新疆为家,既来之则安之,成为一名好的税务工作者、成为一名好的新疆人。两地的经济社会差异是展示考生良好社会背景知识的重要方面。
    解题思路:首先简要的概括自己的就业观,两地的经济社会差异;其次表明自己正确的报考动机。

  • 第4题:

     请问:江苏公务员政审标准或者依据是什么???


    你好,参照江苏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08年3月10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自2006年3月10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201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9、2010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 第5题:

     求助-公务员体检咨询 


    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心脏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支气管

      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胃肠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肝炎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肿瘤、肝硬化

      各种恶性肿瘤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肾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内分泌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神经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各种炎症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血吸虫病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脑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骨髓炎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甲状腺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结石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性病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视功能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听觉功能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编辑本段体检实施

      公务员录
      修订文件

    修订文件

    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具体体检项目操作细则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