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信息管理和信息资源管理的区别和联系

题目
论述信息管理和信息资源管理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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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信息管理和信息资源管理作为两个同时使用的概念,在本质上没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根本的差别在于信息资源管理以“信息管理”为逻辑起点,信息管理则以“社会信息”为逻辑起点。还可以看出,认为“信息管理”与“信息资源管理”是两个不同概念,实际上代表着不同的管理理念。补充说明一点,有人把信息管理与管理信息系统看作同义词也是不对的。信息管理则着眼于作为资源的信息及其相关问题的全面管理。它是为整个组织机构的所有层次包括战略层次、战术层次、操作层次等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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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论述情绪与情感的区别和联系。


    参考答案:情绪和情感是与人的特定的主观愿望或需要相联系的,历史上曾统称为感情。人们的感情是非常复杂的,既包括感情发生的过程,也包括由此产生的种种体验,因此用单一的感情概念难以全面表达这种心理现象的全部特征。在当代心理学中,人们分别采用个体情绪和情感来更确切地表达感情的不同方面。情绪主要指感情过程,即个体需要与情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也就是脑的神经机制活动的过程,如高兴时手舞足蹈、愤怒时暴跳如雷。情绪具有按人的情景性、激动性和暂时性,往往随着情景的改变和需要的满足而减弱或消失。情绪代表了感情的种系发展的原始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情绪概念既可以用于人类,也可以用于动物。而情感经常用来描述那些具有稳定的、深刻的社会意义的感情,如对祖国的热爱,对敌人的憎恨以及对美的欣赏等。作为一种体验和感受,情感具有较大的稳定性、深刻性和持久性。情绪和情感是有区别的,但又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稳定的情感是在情绪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且它又通过情绪来表达。情绪也离不开情感,情绪的变化反映情感的深度,在情绪中蕴含着情感。心理学主要研究感情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规律,因此较多地使用情绪这一概念。

  • 第2题:

    论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答案:
    解析:
    相同点:①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②都只能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使用他人作品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④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区别在于:①法定许可的使用者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人却无主体范围的限制;②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则不必支付报酬;③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但合理使用却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

  • 第3题:

    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基本任务是指()

    A网络资源管理和系统资源管理

    B系统资源管理和信息管理

    C人机接口界面管理和系统资源管理

    D人机接口界面管理和信息管理


    C

  • 第4题:

    下面关于信息资源管理特征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

    A.信息资源管理强调既要靠技术因素,也要重视人文因素

    B.信息资源管理强调面向组织机构的信息管理,追求组织中信息管理的完善与优化

    C.信息资源管理强调信息的操作层管理和基层管理

    D.信息资源管理强调信息商品和信息经济的概念,突出从经济角度进行信息管理


    正确答案:C

  • 第5题:

    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
    解析:
    区别:(1)从含义上看,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2)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工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3)在法律调整的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联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现简要分述如下:(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如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权利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满足,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例如,立法导致守法义务的产生,生存权导致国家对社会成员中的弱者提供福利保障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如国务院的行政管理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它的职责和义务的制约。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权,都受到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义务的制约。(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如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如所有权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调整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在于保护和实现人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