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ⅢⅣ两项,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内部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核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回复意见应当由独立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核准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在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重组业务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本次重组的交易背景、交易进程、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解决措施、方案实施效果等。ⅠⅡⅤ三项参见《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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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1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①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②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③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④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⑤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⑥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