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

题目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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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属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情形是 ( )。

    A.参与集中的有关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

    B.参与集中的有关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30甲。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

    C.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

    D.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8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


    正确答案:AC
    解析: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 第2题:

    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审查过程中,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属于简易案件的有()。

    A. 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但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B. 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C.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D.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经营者集中。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6)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第3题:

    12、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情况,可能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ABCD

  • 第4题:

    下列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经营者集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B.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C.对于禁止集中和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D.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集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并处以罚款的措施

    答案:A,D
    解析:
    考查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48条。

  • 第5题: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审查和安全审查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控股权的,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报
    Ⅱ.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
    Ⅲ.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安全审查的,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企业,即使外国投资者未取得实际控制权,也需提出安全审查

    A、Ⅱ
    B、Ⅰ、Ⅱ
    C、Ⅱ、Ⅲ
    D、Ⅰ、Ⅱ、Ⅲ
    E、Ⅰ、Ⅱ、Ⅲ、Ⅳ

    答案:C
    解析:
    Ⅰ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1条规定,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Ⅱ、Ⅲ、Ⅳ三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具体分析如下:
    Ⅱ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Ⅲ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
    Ⅳ项,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