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应自依法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 ),并不得超过( )。 A.30日,15日,60日 B.15日,30日,60日 C.15日,15日,60日 D.30日,30日,60日

题目

收购人应自依法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 ),并不得超过( )。 A.30日,15日,60日 B.15日,30日,60日 C.15日,15日,60日 D.30日,30日,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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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以下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B.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收购价款
    C.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D.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答案:D
    解析:
    A,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B,可以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收购价款,也可以证券方式进行支付,但必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权。C,应当是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 第2题:

    收购人应自依法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A、10
    B、15
    C、30
    D、60

    答案:B
    解析:
    B
    参见《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

  • 第3题:

    以下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5年11月真题]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B.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收购价款
    C.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D.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答案:D
    解析:
    A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37条第1款,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B项,第27条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故可以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也可以证券方式进行支付,但必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权。C项,第31条第2款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 第4题:

    以下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B.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收购价款
    C.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D.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答案:D
    解析:
    A,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B,可以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收购价款,也可以证券方式进行支付,但必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权。C,应当是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 第5题:

    以下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B、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收购价款
    C、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D、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答案:D
    解析:
    A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37条第1款,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B项,第27条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故可以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也可以证券方式进行支付,但必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权。C项,第31条第2款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