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 )等条款。A.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B.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C.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D.违约责任

题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 )等条款。

A.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

价原则、限售期

B.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

C.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

D.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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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的事项包括( )。

    Ⅰ.拟认购股份的数量

    Ⅱ.定价原则

    Ⅲ.监管细则

    Ⅳ.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

    Ⅴ.违约责任

    A、Ⅲ,Ⅳ,Ⅴ
    B、Ⅰ,Ⅱ,Ⅳ
    C、Ⅰ,Ⅱ,Ⅲ
    D、Ⅰ,Ⅱ,Ⅳ,Ⅴ

    答案:D
    解析:
    D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 第2题:

    某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下列内容的调整不属于重大调整的有(  )。[2016年5月真题]
    Ⅰ.拟增加交易标的交易作价
    Ⅱ.新增配套募集资金
    Ⅲ.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Ⅳ.拟增加交易对象
    Ⅴ.拟减少交易标的交易作价
    Ⅵ.拟减少交易对象

    A.Ⅰ、Ⅴ
    B.Ⅳ、Ⅵ
    C.Ⅱ、Ⅲ
    D.Ⅲ

    答案:D
    解析:

  • 第3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批准和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A:上市公司董事会
    B: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C:上市公司监事会
    D:中国证监会

    答案:A,B,D
    解析:
    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 第4题:

    某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下列内容的调整不属于重大调整的有()。
    Ⅰ.拟增加交易标的交易作价
    Ⅱ.新增配套募集资金
    Ⅲ.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Ⅳ.拟增加交易对象
    Ⅴ.拟减少交易标的交易作价
    Ⅵ.拟减少交易对象

    A、Ⅲ
    B、Ⅰ、Ⅴ
    C、Ⅱ、Ⅲ
    D、Ⅳ、Ⅵ

    答案:A
    解析: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①关于交易对象。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②项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②关于交易标的。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③关于配套募集资金。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Ⅲ项,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 第5题:

    某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下列内容的调整不属于重大调整的有()。
    Ⅰ.拟增加交易标的交易作价
    Ⅱ.新增配套募集资金
    Ⅲ.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Ⅳ.拟增加交易对象
    Ⅴ.拟减少交易标的交易作价
    Ⅵ.拟减少交易对象

    A、Ⅰ、Ⅴ
    B、Ⅳ、Ⅵ
    C、Ⅱ、Ⅲ
    D、Ⅲ

    答案:D
    解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①关于交易对象。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②项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②关于交易标的。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③关于配套募集资金。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Ⅲ项,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