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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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B两家电视机厂竞争的二人零和纯策略博弈模型中,B厂应生产的电视机型号为?( )

    A.1

    B.2

    C.3

    D.不确定


    答案:B

  • 第2题:

    (1)新一代电视机大受欢迎

    (2)电视机市场饱和

    (3)效益明显好转

    (4)调整电视机的生产策略

    (5)某厂电视机部件大量积压

    A.2、5、4、1、3

    B.1、4、2、3、5

    C.2、4、3、5、1

    D.4、2、1、3、5


    正确答案:A
    【解析】(由于)电视机市场饱和——(使得)某厂电视机部件大量积压——(该厂)调整电视机的生产策略——新一代电视机大受欢迎——效益明显好转。故正确答案为A。

  • 第3题:

    某商场发特快专递给某电视机厂说:“急欲以每台1500元的价格购某品牌的彩电,请即发货。”电视机厂立刻将电视机交付运输,后另有人出更高价格买这批彩电,电视机厂立即派人中途取回运输中的电视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电视机厂的行为撤回了承诺
    B:电视机厂的行为撤销了承诺
    C: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成立
    D: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不成立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商场的要约中要求电视机厂立即发货,故电视机厂按要约的要求将电视机交付运输时承诺生效。另《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故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而本题中承诺已经生效,已不能撤回。因此,A、B两项错误,当选。《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成立。因此,C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当选。

  • 第4题:

    (1)新一代电视机大受欢迎 (2)电视机市场饱和 
    (3)效益明显好转 (4)调整电视机的生产策略 
    (5)某厂电视机部件大量积压


    A .2-5-4-1-3
    B. 1-4-2-3-5
    C.2-4-3-5-1
    D.4-2-1-3-5

    答案:A
    解析:
    (由于)电视机市场饱和——(使得)某厂电视机部件大量积压——(该厂)调整电视机的生产策略——新一代电视机大受欢迎——效益明显好转。故正确答案为A。

  • 第5题:

    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OO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 第6题:

    某电视机厂为了保持生产的正常进行而库存的原材料属于()

    • A、消费储备
    • B、生产储备
    • C、国家储备
    • D、流通储备

    正确答案:B

  • 第7题: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另一半货款待白云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东方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向另两家商场支付的8000元违约金应否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被告不必对8000元的违约金负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对所获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此部分支出无法合理预见,因此被告不必对8000元的违约金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被告已经明确地得知原告将与第三人就电视机举行展销会的事,那么,本案被告应按可预见性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 第8题:

    以下哪个企业不是单件小批生产的典型企业()。

    • A、造船厂
    • B、重型机器制造厂
    • C、电视机厂
    • D、大型水轮机制造厂

    正确答案:C

  • 第9题:

    东方商场以经营电器为主,2016年1月20日,南方电视机厂向东方商场发函称:愿以每台2000元的价格卖给该商场电视机50台。东方商场回函:只能按每台1800元价格买50台。电视机厂收到回函后又发一公函称:愿以每台1900元的价格卖给东方商场电视机50台,且函到即发货。东方商场因对条件不满,未予理睬。1月30日,南方电视机厂将50台电视机运至东方商场,东方商场拒收,南方电视机厂诉至法院。问:南方电视机厂的前后两次发函是否构成要约?()

    • A、都是
    • B、都不是
    • C、前者是后者不是
    • D、前者不是后者是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问答题
    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问:(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
    (1)6月6日,电视机发给商场的传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原因是:
    6月6日的传真内容实质是一份价目表,没有标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思。
    (2)6月9号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的传真也不构成承诺,原因是,该传真对产品价格做了修改,属于实质性改变,实质是一项新的要约。
    (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原因是:
    ①电视机厂在接收商场6月9日传真后并未完成同意商场的条件,要求对方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即对商场的6月9日的传真要约做出了交货地点的修改,,因而电视机厂对6月9日商场发出的回复的传真构成了新的要约,即不作为承诺。
    ②商场在6月20号做出回复,超出了规定的10日的回复时间,所以双方之间的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下列各产品中,属于中游产品的是( )
    A

    印染布厂生产的印染布

    B

    钢铁厂生产的钢管

    C

    炼钢厂生产的钢坯

    D

    机械制造厂生产的部件

    E

    电视机厂生产的电视机


    正确答案: E,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以下哪个企业不是单件小批生产的典型企业()
    A

    造船厂

    B

    重型机器制造厂

    C

    电视机厂

    D

    大型水轮机制造厂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电视机厂因效益不好,经营困难,甲厂在电视台作广告说自己销售的电视机就是乙电视机厂(知名厂家)生产的电视机,则该行为构成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

    A.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行为

    B.虚假表示的行为

    C.虚假宣传的行为

    D.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正确答案:C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所以本题应选C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中,第()()()分别是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行为、虚假表示的行为。

  • 第14题:

    某电视机厂,设计开发某种型号的电视机,在确定电视机质量时,遇到了如何定义质量的讨论。电视机的特性中属于固有特性的是( )。

    A.电视机的售后服务

    B.电视机的说明书

    C.电视机的售价

    D.电视机图象色彩


    正确答案:BD
    A、C为赋予特性。

  • 第15题:

    某电器厂组建新的生产车间生产新产品---“彩虹”牌电视机,准备投入国内市场,电视机生产加工工序共有5道,生产时间分别为15、20、25、16、10分钟。电器厂每日工作8小时,A车间日产量为80台,时间利用系数为0.91,次品率为1.5%。

    电器厂若一次生产10000台电视机,则生产周期最短为()分钟。

    A.200000
    B.860000
    C.250061
    D.600000

    答案:C
    解析:
    用时最短的是平行移动方式T=(15+20+25+16+10)+(10000-1)*25=86+249975=250061(分)

  • 第16题:

    某电视机厂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降低成本,决定推行质量成本管理。厂 质量部制定了质量成本核算内容和管理办法,并研究了各项质量成本的归类。
    可列入质量成本管理控制范围的项目有( )。
    A.电视机零部件采购费 B.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费
    C.顾客满意调查费 D.进货检验费


    答案:B,C,D
    解析:

  • 第17题:

    某电视机生产厂在甲地生产电视机电路主板和显像管,在乙地生产电视机机壳,在丙地组装成电视机,在丁地包装。请问该电视机的产地为()。

    • A、甲地
    • B、乙地
    • C、丙地
    • D、丁地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给商场运货。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对某电视机厂的行为应如何征税?


    正确答案: 某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需要严格区别,不可混淆。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以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除本条例13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 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1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1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电大某电视机厂该项销售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销售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 第19题: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用支票支付了全部货款。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电视机被毁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电视机被毁由白云电视机厂承担。

  • 第20题:

    东方商场以经营电器为主,2016年1月20日,南方电视机厂向东方商场发函称:愿以每台2000元的价格卖给该商场电视机50台。东方商场回函:只能按每台1800元价格买50台。电视机厂收到回函后又发一公函称:愿以每台1900元的价格卖给东方商场电视机50台,且函到即发货。东方商场因对条件不满,未予理睬。1月30日,南方电视机厂将50台电视机运至东方商场,东方商场拒收,南方电视机厂诉至法院。问:东方商场的回函性质是什么?()

    • A、要约
    • B、要约邀请
    • C、承诺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甲商场向乙电视机厂去信,表示愿意购买该厂生产的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与此同时,乙电视机厂也向甲商场去信,表示愿意向该商场出售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双方的信件中都对电视机的单价、质量、包装和交货方式,都做了完全一致的要求。则此买卖合同:()

    • A、没有成立
    • B、已成立但未生效
    • C、已经成立
    • D、因未签订合同书而不能成立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多选题
    甲地某电视机厂与乙地某百货公司签订了2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视机由电视机厂代办托运,电视机厂应于2000年8月25日前将电视机交付托运。合同订立后,电视机厂于2000年8月20日将电视机如数交某铁路局托运。铁路局于2000年9月5日将电视机运至乙地,并通知百货公司提货。百货公司在提货时,发现有的电视机有损伤。经查,该损伤系铁路局职工在卸货中造成的。双方遂发生纠纷。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A

    电视机厂与铁路局之间的运输合同属于利他合同,百货公司作为第三人有权要求铁路局赔偿损失,也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起诉铁路局。

    B

    铁路局职工卸货时造成的商品损害,应由铁路局承担法律责任。

    C

    电视机厂与百货公司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D

    电视机厂也有权起诉铁路局。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给商场运货。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对某电视机厂的行为应如何征税?

    正确答案: 某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需要严格区别,不可混淆。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以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除本条例13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 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1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1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电大某电视机厂该项销售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销售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