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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33%,2005年度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为37万元,联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当地的优惠政策,实际只缴纳了7.5%的所得税),该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

    A.6.66

    B.7.2

    C.7.835

    D.9.435


    正确答案:B
    解析:按照规定应补所得税=37÷(1-7.5%)×(33%-15%)=7.2(万元)

  • 第2题:

    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某年度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55.5万元,联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当年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实际征税比例为7.5%)。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0.8

    B.11.75

    C.12.71

    D.14.25


    正确答案:A
     55.5÷(1-7.5%)×(33%-15%)=10.8万元

  • 第3题:

    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6年从中外合资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法定所得税率为15%(根据法定优惠政策,实际税率7.5%),则该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 )。

    A.7.835万元

    B.7.2万元

    C.6.66万元

    D.不再补税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补税的税务处理。根据规定:如果联营企业在当地适用的法定税率内,又享受减半或特殊优惠政策的,其优惠部分应视同缴税额。故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37÷(1-7.5%)=40(万元),应补交所得税=40×33%-40×15%=7.2(万元) 

  • 第4题:

    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补税额为( )。

    A.5312.5元

    B.17000元

    C.21250元

    D.20400元


    正确答案:A
    解析:因为联营企业已经交了20%的税了,所以按照本企业25%的税率还需交纳5%的税。85000÷(1-20%)×(25%-20%)=5312.5(元)

  • 第5题:

    某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1年度经营亏损15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年终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2.3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企业2001年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

    A.3.11万元

    B.3.66万元

    C.4.14万元

    D.7.59万元


    正确答案:C
    测试考生对企业从联营方分回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是否清楚。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计算顺序,应先还原后补亏损。因此,答案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