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中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60万美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双方一次缴清出资;(2)中方出资方式及数额:现金60万美元、厂房作价1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外方出资方式及数额;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70万美元、工业产权作价7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第1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是( )。
A.外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B.外国某自然人同中国某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通过订立合作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企业
C.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某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D.外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2题:
第3题:
【多选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中国直接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它具有的特征有()
A.是中国企业与外国投资方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B.其法律地位为中国法人
C.合资经营各方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D.是契约式合营企业
第4题:
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公司拟共同投资成立经营房地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组织形 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外方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为20%。合营双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要求:
分析该合营企业合同中有无与中国法律、法规不符之处?如有,应作如何修改?
该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以下4个方面与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应加以修改:
(1)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应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应修改为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修改为210万美元以上。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本题中,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4)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不符合规定,应修改为以企业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第5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是()。
A外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其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B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某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C外国某自然人同中国某公司,经中国政府审批设立的,由双方的合同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的企业
D经中国政府批准,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完全由其投资的企业
E外国某公司A与外国某公司B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