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题目

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更多“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两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两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也予以结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甲乙两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也予以结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 第2题:

    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查看材料


    正确答案:
    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 第3题:

    (2014年) 案情: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和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不成立。根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2)不成立。根据规定,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戊取得机床的所有权时,符合上述要件。
    (3)不成立。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总价款1200万元的五分之一。
    (4)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即成立。
    (5)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 第4题:

    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支付票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查看材料


    正确答案:
    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买卖合同)相分离,基础关系(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持票人D公司通过背书方式依法取得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承兑人C银行于;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

  • 第5题:

    2007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按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后付款。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7月26日,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根据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二是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本题中,该信函内容具体明确,且甲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乙公司在8月15日前按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该函件符合要约的条件。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在本题中,乙公司对价格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其回复函件属于新要约。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在本题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乙公司不得撤销要约。甲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该买卖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