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于2004年4月1日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 月31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B.议批准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C.解聘公司经理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题目

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于2004年4月1日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 月31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

B.议批准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

C.解聘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D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更多“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于2004年4月1日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月31日,A公司召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答案:对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题是正确的。

  • 第2题:

    甲公司是由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经营,甲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丁分公司。丁分公司因重大经营失误出现巨额债务无力清偿,对该债务负有法定清偿义务的主体是()。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乙、丙共同

    答案:A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9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丁公司是分公司,从法人制度上讲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总公司即甲公司承担。

  • 第3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AC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处规定的是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形,而题目中是货币财产的出资,故A错误,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B正确,不当选。 《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C错误,当选;D正确,不当选。

  • 第4题:

    甲、乙、丙共同2013 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 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答案:对
    解析: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
    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5题:

    甲国有企业与乙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丙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应为()。

    A.3~9人

    B.3~13人

    C.5~15人

    D.5~19人


    B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 第6题:

    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不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A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

    B.B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

    C.解聘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ABCD (1)选项A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2)选项CD:属于董事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