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20日某贸易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到某市服装厂订厂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由服装厂供给贸易公司风雨衣1 500件的合同,总金额为4.5万元。合同对标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和结算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由于李某忘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服装厂的印章。李某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服装厂。服装厂去函催办,贸易公司只电告:“发货”。服装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800件,但刚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到对方电报:“请勿发货”。风雨衣运至某地车站后,贸易公司拒收,并向服装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

题目

2000年7月20日某贸易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到某市服装厂订厂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由服装厂供给贸易公司风雨衣1 500件的合同,总金额为4.5万元。合同对标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和结算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由于李某忘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服装厂的印章。李某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服装厂。服装厂去函催办,贸易公司只电告:“发货”。服装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800件,但刚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到对方电报:“请勿发货”。风雨衣运至某地车站后,贸易公司拒收,并向服装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贸易公司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风雨衣暂时放在车站附近。由于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服装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要求:根据所给材料和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合同是否成立?

(2) 贸易公司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

(3) 对该案如何处理?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1) 该合同成立。通常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方才成立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因实际履行而成立。本案中合同订立后贸易公司虽未加盖公章但在服装厂催办时其发电报要求发货此行为已表示贸易公司完全同意了服装厂的要约合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 (2) 贸易公司的第一份电报性质上属于承诺第二份电报是撤回承诺。按照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只有在先于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中第二封电报晚于第一封电报到达服装厂因此不能发生撤回承诺的法律效力。 (3) 法院应作如下判决:贸易公司向服装厂支付800件风雨衣的货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
(1) 该合同成立。通常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方才成立,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因实际履行而成立。本案中合同订立后,贸易公司虽未加盖公章,但在服装厂催办时其发电报要求发货,此行为已表示贸易公司完全同意了服装厂的要约,合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 (2) 贸易公司的第一份电报性质上属于承诺,第二份电报是撤回承诺。按照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只有在先于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中第二封电报晚于第一封电报到达服装厂,因此不能发生撤回承诺的法律效力。 (3) 法院应作如下判决:贸易公司向服装厂支付800件风雨衣的货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
更多“2000年7月20日某贸易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到某市服装厂订厂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由服装厂供给贸易公司风 ”相关问题
  • 第1题:

    红光贸易公司派业务员赵某到A市飞达服装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棉被制作合同,由服装厂供给贸易公司棉被2000件,总金额为80000元。合同对标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和结算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赵某未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服装厂的印章。赵某承诺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服装厂。服装厂去函催办,贸易公司只电告“发货”,服装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2000件棉被。但刚刚办理完托运手续,又接到对方第二封电报“请勿发货”。棉被运到约定车站后,贸易公司拒收,并向服装厂发出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贸易公司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棉被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服装厂遂诉至法院要求红光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红光贸易公司则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合同是否成立?

    (2)贸易公司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

    (3)对该案法院应如何判理?


    正确答案:
    答案:
    (1)该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经法定代表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尚未加盖公章,合同就已开始履行甚至履行完毕。有的当事人往往因合同履行对己不利,而以未加盖公章为借口,否定合同成立,这显然是错误的,此时合同已因实际履行而成立。
    (2)无效。贸易公司第二封电报“请勿发货”是撤回承诺,即“发货”的通知。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可以将自己已发出的承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本案中贸易公司的第二封电报晚于第一封电报到达服装厂,因此,不能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3)因服装厂守约,贸易公司违约,法院应判决如下:贸易公司向服装厂支付已发运2000件棉被的货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第2题:

    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衣料,纺织厂亦是按照样品向服装厂交货。本案属于(  )。

    A.重大误解
    B.民事欺诈
    C.违约行为
    D.侵权行为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第3题:


    百货商城与悦意服装厂服装买卖合同纠纷案


    A市百货商城与悦意服装厂于201 1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悦意服装厂向百货商城提供一批秋季女装,每件35元,总价值为14万元,交货日期为8月20日,由百货商城派车到悦意服装厂提货,提货后10日内付款。合同还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变更成立。合同签订后,因为悦意服装厂所在地区发生水灾,因而在6月10日,悦意服装厂通知百货商城,把交货日期推迟到9月10日,正巧百货商城仓库维修,觉得推迟交货并无坏处,因此也就未作答复。


    到了7月,百货商城发现所订的服装的面料和款式均同本年的流行趋势不符,于是在8月10日发电通知悦意服装厂:“每件单价降低5元,否则将解除合同。”悦意服装厂收到电报后未作表示。后来,百货商城觉得货还是不好销,到期便未提货。悦意服装厂见百货商城逾期未提货,便催告百货商城提货,但经悦意服装厂催告后,百货商城仍未提货。就在悦意服装厂正为服装积压犯难,并准备追究百货商城违约责任之时,个体户李某找到服装厂,称愿意以每件32元的价格购买服装厂2000件服装,并于9月20日完成了交易。9月21日,因邻近的工厂火灾蔓延到悦意服装厂,致使另一部分服装被大火烧毁。因此悦意服装厂要求百货商城赔偿服装差价,并支付被火灾烧毁部分服装的货款。百货商城认为,悦意服装厂已经将货物卖给李某,另一部分货物是在悦意服装厂自己的库房中被烧,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问题】


    1.双方是否可以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变更成立”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2.百货商城同悦意服装厂合同的交货日期应是哪一天?


    3.悦意服装厂将2000件服装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单方解除合同?


    4.悦意服装厂能否要求百货商城赔偿服装差价损失?为什么?


    5.百货商城是否应赔偿悦意服装厂因火灾而受到的损失?假设需要赔偿,百货商场是否可以主张应扣除服装厂出售2000件服装给李某而多获利的4000元?






    答案:
    解析:

    1.可以约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默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双方将默示无异议约定为合同变更方式。


    2.交货日期应为9月10日。百货商城对悦意服装厂提出变更交货时间的通知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该变更成立。


    3.悦意服装厂开始寻找新的买主的行为不成立单方解除合同。因为其并未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百货商城。


    4.不能。因为合同变更后,每件服装单价为30元,悦意服装厂以每件32元卖出,获差价为利益而非损失。


    5.风险全部由百货商城负担,因为百货商城迟延受领,违约在先,9月10日以后发生的风险应由百货商城承担。可以主张。




    解题的关键之一是理解双方关于“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若无异议,则变更成立”约定的效力。解题的关键之二是认识到合同经过变更后,旧的条款便失去效力,新的约定条款为有效条款。因此,本案中合同的履行期、价格等均应以新的变更后的约定为准。





  • 第4题:

    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0%涤纶的衣料,纺织厂亦是按照该样品向服装厂交货。本案为()。

    A:重大误解
    B:民事欺诈
    C:违约行为
    D:侵权行为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题中购销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样品的标准不一致,应属于服装厂对衣料质量有错误认识.因此应属于重大误解。

  • 第5题:

    张某和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为买方,预先支付全部货款;服装厂为卖方,收到货款后10天内发货。合同订立后,张某支付了全部货款。付款后第二日,张某因与李某存在债务纠纷逃到外地避债,下落不明,致使服装厂无法向其按时交货。按照法律规定,服装厂可以采取的消灭债务关系的措施是( )。

    A.行使留置权
    B.将服装向有关机关提存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代位权

    答案:B
    解析:
    债权人下落不明,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