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于2007年10月1日从金星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冰箱,10月10日在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夏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为( )。A.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B.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C.2007年10月10日至2008年10月9日D.2007年10月10日至2009年10月9日

题目

夏某于2007年10月1日从金星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冰箱,10月10日在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夏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为( )。

A.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B.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C.2007年10月10日至2008年10月9日

D.2007年10月10日至200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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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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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于2003年12月1日从A公司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12月10日在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为( )。

    A.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

    B.2003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

    C.2003年12月10日至2004年12月9日

    D.2003年12月10日至2005年12月9日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第2题:

    夏某于2009年10月1日从金星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冰箱,10月10日在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夏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为( )。

    A.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B.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C.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9日

    D.2009年10月10日至2011年10月9日


    正确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第3题:

    2015年1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2015年3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2015年5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2015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只能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张某只能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张某可以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第4题:

    李某2018年2月份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XXX”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但没有人身损害。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拿不出该产品合格的证据,同意赔偿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1)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

    (2)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冰箱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李某买的冰箱没有检验合格证,销售者又不能提供过失证据,当属违法行为,因此,该产品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2)法院判案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冰箱起火的实事不假,技术监督部门找不出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的证据,商场又拿不产品合格的证据,说明商场本身存在过失,根据产品质量责任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可以推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推定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法院驳回李某的起诉,使用了推定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的思维,不符合产品质量法适用原则,是错误的。

    (3)本案法院应立案审理,并根据认定事由,判决商场承担赔偿李某法定损失责任,如果查实是生产者的责任,应判定商场赔偿后再向生产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第5题:

    2008年1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2008年3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2008年5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200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只能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张某只能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张某可以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