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订立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交付20万公斤钢材,贷款为40万元,李某向张某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张某因将钢材转卖给王某而无法向李某交付钢材,则李某可向法院请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清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 )A.正确B.错误

题目

张某与李某订立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交付20万公斤钢材,贷款为40万元,李某向张某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张某因将钢材转卖给王某而无法向李某交付钢材,则李某可向法院请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清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 )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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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李某向张某履行债务,现李某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张某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杨某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杨某和李某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杨某或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解析: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2题: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张某与李某提供了保证,张某、李某与甲公司约定,张某对4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对6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而李某并无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银行只能要求张某承担40万元的保证责任
    B.银行无权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C.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只能向甲公司追偿
    D.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银行有权要求张某或李某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2)选项B:李某为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但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不具有代偿能力并不影响李某的保证责任承担。(3)选项CD:连带共同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虽未与债权人约定份额,但保证人之间的约定仍旧有效,故张某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 第3题: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张某与李某提供了保证,张某、李某与甲公司约定,张某对4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对6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而李某并无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银行只能要求张某承担40万元的保证责任
    B.银行无权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C.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只能向甲公司追偿
    D.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银行有权要求张某或李某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2)选项B:李某为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但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不具有代偿能力并不影响李某的保证责任承担。(3)选项CD:连带共同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虽未与债权人约定份额,但保证人之间的约定仍旧有效,故张某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 第4题: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2月15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张某交付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在2010年3月1日签订合同。张某按照约定的时间找到李某,但李某在2010年2月25日已经将房屋租给王某。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只能要求李某返回2万元定金
    B.张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C.李某应当双倍返回张某的定金共4万元
    D.张某可以要求李某和王某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32页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第5题:

    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教材买卖协议,约定11月2日张某先交付教材,到货10日后李某支付价款。11月2日,张某未能依约交付教材,但要求李某支付价款,李某拒绝了张某的支付请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拒绝的依据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顺序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B
    解析: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张某和李某约定“张某先交付教材,到货10日后李某支付价款”有先后履行顺序,但因张某未依约履行,故李某有权拒绝张某的履行请求。